落实落细 多地加大房地产政策支持力度 两个增加

房地产政策

关于“货币化安置100万套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点评二,被拆迁户决不会答应货币化安置:目前的房价与2015年(上一次)货币化安置时大不相同,在某些一线城市目前的房价比2015年普遍暴涨了5至6倍,2015年的房价相对较低且为上涨趋势,目前房价为超大泡沫超高价位且为下跌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所谓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户一定会坚持要求原地住房补偿安置(拆迁面积:补偿面积=1:1.3),决不会答应货币化安置,否则将会吃大亏。其理由:一是,安置货币用于购买原地住房的面积将比原地住房补偿安置获得的住房面积大幅缩小。比如拆迁面积100平方米,原地住房补偿安置按拆迁面积:补偿面积=1:1.3,可得到130平方米的住房;货币化安置如果按每平方米拆迁面积3万元补偿,目前原地住房相邻新房价10万元/平方米,100平方米补偿安置货币300万元,只能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减少了100平方米的住房。二是,如果安置货币用于购买原地住房相邻新房,相邻新房价10万元/平方米,130平方米的相邻新房总价为1300万元,300万元作为首付款,需要贷款1000万元,被拆迁户由目前无忧无虑的正资产房东变成超大负资产且背负一辈子也不敢绝对保证能还清、甚至可能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超高扛杆房贷的房奴,若今后房价下跌5成甚至更多,将跌去650万元甚至更多,相当于不仅失去了被拆迁的住房还背上350万元甚至更多的沉重债务,你以为被拆迁户都是傻瓜啊?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工作原则是

生态保护意见的工作原则是系统推进、政策协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激励、硬化约束是未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扒碧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系统推进,政策协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 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 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强化激励,硬化约束。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 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 健全考评机制,依规依法加大奖惩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三)改革目标。 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 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 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 (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 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春基举偿。 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 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三、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锋铅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 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 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 各省级政府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二)突出纵向补偿重点。 对青藏高原、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 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 各省级政府要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 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 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 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继续推进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四)健全横向补偿机制。 巩固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成果,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鼓励地方加快重点流域跨省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 推动建立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和跨地市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引导支持。 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 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 鼓励地区间依据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 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鼓励取水权人在节约使用水资源基础上有偿转让取水权。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在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落实生态保护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 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 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三)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 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 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 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鼓励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加快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一)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 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 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加快黄河保护立法进程。 鼓励和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加强执法检查,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加快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 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国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 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 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 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 逐步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 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技术方法等联合研究。 六、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健全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推动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自义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细落实。 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要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各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杜绝边享受补偿政策、边破坏生态环境。 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健全考评机制。 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按规定开展有关创建评比,应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 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三)强化监督问责。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 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生态环境是关系爱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主席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国家发改委发布21条意见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11月7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着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注重启动既能补短板调结构、又能带消费扩就业的一举多得项目,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一半以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雹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 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 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庆肆迹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 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重点案例督查督办机制,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创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 持续规范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支持各地区聚焦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业等民间投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支持措施,与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密切跟进、主动服务,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誉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七)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鼓励民营企业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 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构建新的增长引擎。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身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 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以及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 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资体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研究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 ESG评价工作要坚持前瞻性和指导性,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 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拿出优质项目参与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 (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 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 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 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 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 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住建部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两个增加

(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 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 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 引导民营企业正确看待国内外经济形势,准确理解国家政策意图,客观认识困难和挑战,发掘新的投资机遇,找准未来发展方向。 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掌握投资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提升投资效益,坚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工商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 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 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工商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多地加大房地产政策支持力度

央行: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决策部署,针对当前疫情冲击影响部分行业企业困难增多,以及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棚腊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

《通知》指出,要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的信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 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 积极开展政银保担业务合作,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通知》强调,要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的动力。 慎和裤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 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普惠小微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进一步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持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通知》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的基础。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用好降准、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 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全国性银行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 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发行力度,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 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

《通知》明确,要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的水平。 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 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 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近年来,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优化金融政策体系,加强传导落实,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2022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0.7万亿元,同比增长23.4%,连续36个月保持20%以上的增速,普惠小微授信户数5132万户,同比增长41.5%,是2019年末的1.9倍;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下一步宽简,人民银行将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解读,加快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金融机构认真抓好《通知》落实落细,努力打通长效机制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助力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增长保就业保基本民生。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载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金融系统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 近年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惧贷”“惜贷”问题仍然存在。 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关键要全面提高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关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

(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 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 要通过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

(二)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 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和异常情况的监测,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

(三)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失。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 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质效。 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现应处置尽处置。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

(四)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三、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动力

(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 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 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 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 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 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 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

落实落细

四、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基础

(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继续做好延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质量监测,密切关注延期贷款到期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

(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项专用。 全国性银行分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 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

(十一)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 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加内生资本补充。 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 金融债券余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沟通,提高发行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

(十二)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 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增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金融供给,结合区域差异化金融需求,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加强渠道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 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拓展小微业务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能,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 加强跨条线联动,做好小微企业账户、结算、咨询等服务工作,促进多元化融资。

增量

(十三)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 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基地、协会商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搭建分主体、分产品的特定对接场景,为不同类型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跟踪监测,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快速、精准响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五、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水平

(十四)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 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直贷业务。 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充分运用网点、人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 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 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文印发),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 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 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 优化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 科技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十六)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各金融机构要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对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 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 加快推广应用“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推动跨领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十七)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 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 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 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十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增加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制造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深入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 鼓励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工作,加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六、加强组织实施,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开展经验交流,宣传典型事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强化工作落实。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交通、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的监测督导。 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梳理总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典型经验,打通长效机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全国性银行于2022年6月底前将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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