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道某社区服务中心发生持刀伤人事件,疑受害者为社区女书记。
记者从西陵区政府、当地公安机关和120证实,确有案件发生,医护人员接报后到场施救,有伤者被送医抢救。
案发社区
有网友称男子持刀伤害女书记后自杀
10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一位知情网友,其表示是从微信群里看到这条信息的。
事发现场停着一辆120急救车
“最早传出来是25日下午3点左右,说一名男子进入社区,把女书记持刀伤害了,自己随后自杀。具体原因传得太多了,目前两人还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这位知情网友提供的43秒现场视频显示,案发地在宜昌市西陵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二楼疑似有民警正在勘验现场。社区门外有不少围观市民,停有警车和两辆120急救车,其中一辆车身上有“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字样,有民警在现场值守。有现场目击者称,社区发生凶杀案。
社区门外有不少围观市民
记者联系涉事社区,对方一听是媒体记者采访,随即挂断电话。
记者联系宜昌市120,工作人员证实是接到报警后派了120急救车,其查询后表示:“她是某社区的,你问一下二院急诊科,抢救情况要问医院。”
按照120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了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护人员表示患者情况需联系医政科。
区政府回应
“等公安部门公布信息吧,正在调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登录宜昌市西陵区政府官网,在社区(村)信息公开一栏介绍中,提及西陵区学院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该社区党委书记却为女性,其姓不属常见姓。
10月26日,记者拨打该社区书记的手机号,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记者随即向宜昌市西陵区政府,询问这位社区书记是否遇袭,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个情况目前我们还不清楚,你等公安部门公布的信息吧,现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龚某的具体职务。
警方介入
分局正调查处理,是否是命案不好说
记者致电宜昌市公安局,民警答复称,“目前我们学院所正在调查处理当中,我们不方便透露案情。”
记者联系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学院派出所,民警表示可以向分局政工部门了解情况。
记者拨打宜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表示“你稍等。”记者听到民警在请示值班领导,随后这位领导告诉记者,“这个我们还在调查,不方便透露,我们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
这位领导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目前是分局正在调查此案。记者询问是否是命案,这位领导答复称:“这个不好说。”
截至记者发稿,暂未见宜昌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延伸阅读:
9月23日晚,江苏南通一名25岁村干部遇害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据江苏南通启东警方通报,当日17时许,启东市王鲍镇久西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25岁的沈某受伤遇害,54岁的凶手赵某如于案发当日自杀身亡。
南方+记者从久西村多名村民处了解到,通报中25岁的沈某为沈永琴(化名), 遇害前是该村一名网格员。 据其父亲沈平(化名)介绍,沈永琴自南京财经大学毕业后,先在上海工作一年多,之后返乡并在去年4月左右进入久西村委工作。
通报中的赵某如也为久西村村民, 此前曾为久西村低保户,被取消资格后曾多次到村委讨说法, 事发当天,也多次前往村委。 多名亲属称,在沈永琴入职前,赵某如已经被取消了低保资格。
9月24日17时许,久西村通往村委的道路已扯起警戒线 南方+ 张晋 拍摄
图为事发的久西村
家中独女,大学毕业返乡入职村委一年多
一切无事发生的话,沈平9月24日这天也恰好要回家。靠着装修木工手艺讨生活的他,刚刚结束河北邯郸的活计。人还没回乡,他就收到了女儿遇害的噩耗。
24日20时许,在沈家的院子里,南方+记者见到奔波了一天的沈平。那时,他还没见到自己的女儿。沈平说,自己24日下午抵达启东,没回家就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接走,他想第一时间见女儿,但之后当地两次与其商谈补偿方面的事宜,时长分别约半小时和三个多小时。
关于自己见不到女儿,沈平告诉记者,王鲍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解释是,这是刑事案件且尚未结案,家属不能见死者。要见的话只能向公安部门申请。
沈家房屋的主体是一排平房,房前院子正对着农田,没有围墙。平房旁建有一间旱厕和杂货间,杂货间里的几个大麻袋装满了塑料瓶。
沈永琴是家里唯一的孩子,她出生的时候,沈平已经33岁。从南京财经大学毕业后,她去上海工作了一年多。2023年上半年,沈永琴到久西村做网格联络员。“她一个人在上海,离父母太远,不适应。”沈平说。
根据警方通报,凶手为54岁的赵某如。南方+记者从沈永琴亲属及久西村村民处了解到,赵某如也为久西村村民,长期独自一人生活,无妻儿,腿脚不便,平时就是接一些村里路灯维修的活,曾为久西村低保户,被取消资格后曾多次到村委讨说法。多名亲属表示,在沈永琴入职前,赵某如已经被取消了低保资格。
多名沈永琴的亲属告诉记者,事发当天,赵某如也多次前往村委。沈永琴的表姐说,沈永琴的工位就在办事大厅,平日里主要负责在村委整理资料。
在沈永琴表姐的印象中,沈永琴对工作很负责。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在王鲍镇召开的“2023年度关工委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沈永琴被评为先进个人。
湖北武汉男子持刀致7死1伤,他与这些死者之间到底有何仇怨?
据悉受害人为一家五口,其中一位是罗汉村的党支部书记。 从警方通报来看,并没有说明双方有何关系,至于仇怨更是无从知晓,不过应该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因为案发当天,有人目睹犯罪嫌疑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并称“找书记有事情”,随后悲剧一幕就发生了。 没有人知道此段时间受害人一家经历了什么。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似乎闹碧备怒气并没有消散,反而是开车将一名过路女子撞倒导致死亡,紧接着拦下一辆车,杀害车主后离开。
随后,犯罪嫌疑人选择了跳桥,目前警方还在寻找中。 不得不说,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触犯法律这么简单,更是对生命对社会的无视和蔑视。
无论有什么矛盾,都不应该成为犯罪的帮凶
虽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有什么关系,但都不应该挑战法律权威,剥夺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实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找第三方调解,双方通过法律途径,真的没必要走如此极端的方式,不知道这又给多少家庭带来了悲痛。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发生在福建莆田的命案,因为建房受到邻居的阻碍,双方长期的恩怨积累最终爆发,最终导致2死3伤的悲剧,而犯罪嫌疑人呢?也以自杀收场。
其实对比这两起案件,似乎有相似之处:手段之残忍,矛盾冲动爆发以悲剧收尾,犯罪嫌疑人都选择自杀。
冲动是魔鬼,失去理智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有些案件都是冲动为之,而冷静思考过后又有多少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呢?在我看来,冲动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就像慧空是心中的恶魔逐渐被释放出来,邪恶的思想掌控着大脑,而在恶魔的操控下,你不知道下一秒会做出什么事情。
生活中,在与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我觉得首先要保持冷静思考的能力,如果实在不可开交,可以暂时逃离危险环境,让自己恢复理智而不是在冲动下做出选择。
其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不失为一种理想之选,把事情交给法律,总比自己触犯法律要强得多。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总会遇到困难挫折与不堪,那我们何不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如何更好地去解决问题,液毁而不是自己去钻牛角尖。
写到最后
回归到武汉这起命案,无论是何种原因,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他没有选择跳桥,被警方逮捕后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个人来说代价是非常大的。
所以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面对挫折与矛盾,一定要克服心中的恶魔,不能让它掌控自己的行为,不然很可能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说一说,如果你与他人发生矛盾,会怎么做呢?
原阳一女纪委书记疑遇害身亡,嫌犯到底为何作案?
原阳一女纪委书记疑遇害身亡,据知情人称嫌疑犯是为情作案。
从河南原阳女纪委书记邓辉的遗体在11月16日从黄河中打捞上来已经过去了几日了,在这几日里这一起案件也有了新的发展,警方调查到的东西也越段模来越多了。 邓辉原是河南原阳县福宁集镇女纪委书,今年已经37岁了,生前是一位工作能力强,对待工作认察裤真负责的好干部。 在2019年7月份邓辉才上任的福宁集镇女纪委书,之前一直在原阳县官厂镇先后担任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职务。
在邓辉尸体被打捞起来之时,邓辉所在的工作单位称邓辉已经多日没有到工作岗位上上班了,就连政府组织的会议也没有参加,但是是否遇害并不清楚。 在11月24日多家媒体报道证实遇害的人就是邓辉,而打捞起邓辉的尸体纯属是一个巧合。 在前几日原阳县靳堂乡发生了一场震惊当地人的凶杀案,一家六口人被杀害,而杀人凶手叫做孙恒飞,今年31岁。
在作案后,孙恒飞开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逃走了,警方再找到他的车就是在黄河河边,当时只有一辆车在那里,并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影,因此警方怀疑孙恒飞有畏罪自杀的可能。 当即就组织警力在黄河河道内进行打捞,没想到捞上来的竟然是一句女尸,这具女尸就是邓辉,她是被杀害后然后抛尸到黄河里的。
于是警方立马又对这一具女尸展开了刑事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原阳县李某涛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公安局警察们便对李某展开了抓捕,在11月17日时就把犯罪嫌疑人李某莫抓获,李某莫对于自己杀人后抛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握没缓步侦查中。
湖北省英山县杀人事件简介?
2009年8月19日英山县县城娱乐场所维多利亚休闲中心底层停车场处发生一起恶性黑社会杀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被害人系本县杨柳湾镇黄泥畈村人蔡氏男伤者系现役军人蔡氏侄子 凶手者找到了 系温泉镇政府副书记之子刚从牢里面放出来的 引起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为什么这么一个小小的县城会出来这么多的凶杀事件 下面稍微列举点:2008年1月17日本站讯:因农家女提出解除恋爱关系,湖北英山县一男青年汪某遂起报复之心,将昔日恋人杀死,并将其妹妹刺成轻伤。 1月11日,湖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肢冲搭、防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汪某,1978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英山金铺镇一个山村。 汪某于2007年许经人介绍,与本镇的女青年付某建立恋爱关系。 后付某认为二人性格不合适,于2007年7月21日下午由父亲陪同到汪某家提出解除恋爱关系。 强烈爱着付某的汪某十分不愿意“解除恋爱关系”,由爱生恨,遂起杀人之心,并在城关买了水果刀,准备报复。 当天,付家人来人往,汪某报复未成。 次日下午4时许,汪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把剪子、两把水果刀窜至付家,趁付某看记帐单之机,持水果刀朝她颈部猛刺,付某之妹见状出门大声喊人。 汪某怕事情败露,就迅速追赶付某的妹妹,在屋外水塘处将其妹妹刺伤在地。 后又返回屋内持刀朝付某身上连刺数刀,致付某当场死亡(殁年17岁)。 随后,汪某又放火将付家房屋点燃,便再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付某系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妹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有凶器、血衣、照片、证人证言、技术鉴定书等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杀死被害人付某,杀伤被害人付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汪某杀人后,又放火点燃付家房屋,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成立。 从查明的事实看,付某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属婚姻自由的一种权利,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曾打电话报警,但又采取自杀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处罚,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识,故辩护人提判册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虽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历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