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公平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为了中标,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甚至触犯串通投标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97亿元的串通投标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3名涉案人员判处刑罚。
2019年6月,苏某拟揽建某公司的多个建工项目,但因自身缺乏建筑工程资质,遂与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的领导潘某(另案处理)达成了“合作”意向。“合作方式”为:苏某出资185万元作为“陪标费”,潘某则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安排下属徐某、喻某对接其他8家建工公司进行串通投标。
在这场精心策划的“合作”中,苏某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成功让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中标,中标价格高达3.97亿元。某建工安装建设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苏某负责具体的施工建设。
案发后,涉案“陪标费”中的140.4万元被依法追缴。苏某、徐某、喻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徐某、喻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为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喻某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3人的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苏某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徐某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喻某亦因串通投标罪被单处罚金10万元。(庞萍)
法官说法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商业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该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更扰乱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对串通投标罪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严格惩处,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审计风暴的代表人物
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始于1996年。 从1998年开始,李金华担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接下来6年,在李金华的领导下,审计署每年都查出了多起大案要案——●1998年,清查粮食系统违规违纪问题。 立案2268起,130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99年,审计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建镇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2000年,审计16个省市自治区1999年国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挪用国债资金4.77亿元;●2001年,审计贵州省国债资金中发现,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在国债项目招标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损失9800多万元。 卢万里已判处死刑;●2002年,查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地区8家支行10亿元虚假按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8.1亿元资金投资股市,所获收益去向不明; 人事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据公告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余和基建结余共计93万元购置中型轿车1辆、小轿车2辆,未按规定列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也未在2003年6月30日前补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编报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有漏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央单位,必须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补报”的规定。 (二)2003年,人事部使用以前年度基建结余448.93万元购置16套商品房作为职工集体宿舍,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人事部所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管理的博士后经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 铁道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称,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2003年,铁道部上报财政部并被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为238.8亿元,而铁道部上报国家发改委的项目计划金额为182.6亿元,造成财政部批复预算资金数额大于计划资金数额56.2亿元,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财政部拨付铁道部的238.8亿元资金,铁道部当年实际向所属单位拨款221.6亿元,年末还有17.2亿元滞留在铁道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0至2003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收费许可,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未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共违规收取招标费和招投标咨询服务费4149万元,作为两单位的管理支出。 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印发的《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铁路工程交易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中“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三)2000年至2002年,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收取建设工程监督费1082万元,自行设立专户存储,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中“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四)1995年8月,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投资成立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路鑫公司),截止2002年末,已累计投资1323万元,占74.91%股份。 2003年5月,机关服务中心未经资产评估和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将持有的路鑫公司股份作价956万元,转让给山西省介休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的规定。 (五)2003年,铁道部用运营管理费等企业资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和项目支出1.12亿元,未列入2003年度部门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预算收入包括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补贴支出;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六)2003年,铁道部报送财政部并得到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上报了已改制为企业的4个勘测设计院住房改革经费851万元,这4个单位已在2002年按中编办规定实行经费自理,不属于申请财政拨款范围。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据审计结果显示,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所属法律事务部2003年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认证费收入697万元直接支出;年底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1.6亿元产生的存款利息731万元及已结案仲裁收入3790万元上缴财政专户。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各部门必须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规定。 另外,法律事务部超出合理的实际支出需要,向仲裁当事人多收取办理案件特殊报酬、差旅费、住宿费等724万元。 (二)2003年,贸促会未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2010万元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中将事业发展项目、外事服务支出项目中的1659万元分别用于职工福利1411万元、职工医疗费用248万元;所属法律事务部挤占认证支出项目经费1050万元,用于人员经费557万元、公用经费493万元;作为涉外经贸仲裁办案费用项目执行单位,法律事务部以经办秘书报酬、辅助费等名义挤占项目资金803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三)机关服务中心将历年由利息等形成的杂项收入96万元从收入中转出,在暂存款科目挂账,造成收入不实。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四)法律事务部2003年底共有银行账户11个,如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外汇账户及与外汇账户配套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等,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2003年,外文局应向下属单位转拨预算资金1.15亿元,实际转拨1.08亿元,应拨未拨652.2万元;1999至2002年,财政部拨给外文局部分刊物改版补贴及追加出版亏损补贴等1100万元,截止2003年底仍未下拨。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2003年,财政部批准外文局基本建设经费1446万元,用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花园村6号楼翻建,但当年未支出。 (三)2003年底,外文局将当年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200万元拨付给外文局翻译资格考评中心,用于该中心开办费; 8.6万元拨付给《今日中国》杂志社,用于医药费支出。 同时,外文局将以前年度本级集中使用的重点图书出版经费,向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编研中心拨出174.6万元,用于办公用房供暖费和事业费支出。 以上共造成383万元资金被改变用途。 (四)1994年国家计委批准外文局建设职工住宅楼,该项目于1998年竣工,截止2003年底,结余资金394万元仍挂在账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 “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应交未交财政197万元。 审计风暴后采取的措施审计署25位局长轮驻各部委 地方实行交叉审计省部级高官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拟建审计结果公布制审计署进驻九大国企 新一轮审计计划全面激活中央纪委介入“审计风暴”加强反腐斗争 在这份对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和中央其他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一些案例历历在册:——1994年,原国家计委批复同意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等7个单位联建科研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原国家计委将其中部分面积用于出租,2001年至2003年共收取租金3285万元,用于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超支等。 发展改革委应对出租房产进行清理,报国管局研究处理。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4个单位编造、变造7份“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15万元。 ——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 ——2003年,国防科工委共分配预算资金162.1亿元,年初预留62.91亿元,预留比例达38.8%;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预算资金时,将科技三项费用17.01亿元全部预留,直到当年8月至11月份,才采取追加的方式批复到有关地方和部门。 经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等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隐患和效益不高问题,一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且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也“浮出水面”:——在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中,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质量令人担忧。 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 在这一工程建设管理中,有关责任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 此案上报国务院后,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已逮捕21人。 (责任:周庚虎)——投资22.79亿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河南省煤气化工程,从立项到2001年竣工投产历时16年,期间燃气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但项目决策者和建设单位仍坚持按原定规划进行建设,致使项目建成后只能按设计供气能力的一半运行,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仅2002年度就亏损2亿多元。 ——湖北省黄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挪用明珠大道项目国债资金1167万元,侵占安居工程用地110亩,兴建“形象工程”——东方广场,严重影响明珠大道的建设。 ——武汉市洪山区927亩集体山林地,先后4次被非法买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利4 000多万元。 ——200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两个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将国家无偿划拨给该局位于北京昌平区的216亩土地,以8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这两个公司,用于经营开发。 审计后,该局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纠正。 ——2001年4月,私营企业华海公司在得知武汉市政府准备征用江汉区后湖乡两个村805亩土地的情况下,通过该乡有关领导引荐,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分别与两村签订了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特别”规定,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华海公司保证对两村每亩地的补偿不低于10.8万元和12.5万元,若国家征地补偿高于上述价格,则超出部分的80%或全部归华海公司所有。 同年8月,武汉市以每亩14.8万元和14.7万元的价格征用上述土地,华海公司从中攫取差额1801万元。 华海公司在得到最后一笔资金两天后,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 该私营企业主在逃。 ——淮河流域安徽、河南、江苏14个灾区县中,有9个县采取重报、多报移民迁建户数等手法,套取灾区群众建房补助资金1.36亿元。 安徽省霍邱县降低上级补助标准,克扣1804户灾区群众的建房资金360万元。 ——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截止到2004年3月,中央财政下拨的1.2亿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仍有5174万元滞留在县级财政;有关部门挤占挪用救灾资金4111万元,主要用于平衡预算、兴建楼堂馆所及招待费开支等。 在审计中国工商银行、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时,发现了个人消费信贷等方面存在新的金融风险问题。 ——审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 (责任:周庚虎)——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 ——审计抽查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的7.91亿元汽车消费贷款发现,4家汽车经销商用虚假资料骗贷达9650万元。 ——票据市场管理混乱。 河南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2002年仅为大连实德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 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6万元。 ——民营关联企业骗贷问题突出。 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 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 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已超过10亿元。 审计发现后,监察部等正在组织力量深入查处。 ——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保险费率、超额退保、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等不正当竞争问题金额23.74亿元;将保险资金违规出借、投资和兴建办公楼等24.82亿元;审计还发现各类案件线索28起,涉案金额4.89亿元。 这些问题发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改制前。 审计结束后,人寿保险公司非常重视,随即开展全面整改,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纠正。 ——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这些被核销贷款的企业根本不知情,有的还在继续归还贷款,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被该行全部存入“小金库”。 同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将收取的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 审计机关将此案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2007年9月19日审计署发布了49个中央部门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公告,与6月底李金华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1万多字的审计报告相比,今天近10万字的公告更加详尽地向公众披露了49个中央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究竟有多少问题资金。 依托中央部门权力收费现象比较突出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说,“12个部门存在违规收费或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1.85亿元。 ”今天的公告,还原了这些部门违规收费的事实。 2005年、2006年,国家发改委通过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最大的一笔,是为筹备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原始基金,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赞助费500万元;在收费标准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特殊标志登记”费28.5万元。 还有一些部门的直属机构,也在利用其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外违规收费。 比如,农业部所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违规收费3953.93万元。 2000年至2006年,教育部所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等单位,未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批准,收取证书工本费等3754.15万元。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等单位,将教育培训项目交由其他单位承办,2006年共收取管理费、合作费等83.84万元。 1997年至2006年,民航总局、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自行设立中国民航安全学院、民航企业管理研究基地和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等9个机构,挂靠在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经抽查,2006年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未经批准取得培训收入 132.51万元。 2003年至2006年,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自行收取首都机场候机楼隔离区证件费266.6万元;2002年至2006年,该分局交通巡察支队违规收取航空活动区驾驶证、民航车辆牌照费等230.08万元。 国家安监总局所属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240.56万元。 李金华曾在审计报告中强调,一些中央部门的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抽查26个部门所属的138个单位的收费情况发现,有5个部门将享有的收费权转移、分散到下级单位,涉及收费4.84亿元,仅2005年和2006年,这些单位就因此受益1.15亿元;有12个部门所属或管理的28个单位依托部门的权力、影响及公共资源等收取费用,涉及45个收费项目,仅2006年收费就达3.37亿元,比上年增长10.8%。 调查表明,收费已成为一些部门所属单位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有的甚至依靠收费生存,有些单位收费资金管理比较混乱。 工资、福利、保险的钱来的有问题一些实权部门的高工资、高福利究竟怎样来的?审计报告回答说,有若干部门通过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 今天的审计公告披露了那些违规发工资、福利的部门:2003年至2006年,中国工程院对财政拨款的重大咨询课题提取管理费387.27万元,用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2006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所属3家分支机构在邮电费、差旅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在职人员补贴、奖金等1735.77万元;分行本级在办公费用中,发放岗位责任奖等392.68万元。 2003年至2005年,农业部畜产品中心以拨付兽药停药期试验费、抽检费的名义,将其承担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测经费”等项目资金186.5万元转移到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所属的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 截至2006年年底,上述资金全部用于畜产品中心和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等单位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基本支出。 2005年至2006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等单位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农业信息服务”等行政事业类项目中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345.13万元。 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以虚假凭证套取现金700.88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 从2005年4月至2006年年底,外交部机关工会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向各司局工会发放职工福利费和工会活动费共计 589.85万元。 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在部分课题研究项目支出中列支在职人员奖金和节日补贴共计164.45万元。 1997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为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 截至2006年年底,该所从“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累计支出保费 5537.01 万元,其中2006 年支出147.01 万元。 2006年,税务总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总局人员“精神文明奖励”和机关职工及家属疗养费用等360.9万元。 盖楼攀比之风还未刹住一段时间以来,中央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盖办公楼上都有攀比之风,审计报告说,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4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和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问题,涉及金额17.39亿元。 2005年,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已有建筑面积为6650.8平方米办公楼的情况下,向信息产业部申报建设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投资额4930万元的“综合业务楼”,在得到批准后,2006年2月又决定将建筑面积调增为1.5万平方米、总造价调增为 7799万元。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在已有建筑面积为4058.91平方米办公楼的情况下,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总投资2800万元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得到批准。 2006年3月,该局将其建筑面积调整为6000平方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挪用办公楼建设资金8598.42万元。 截至2006年年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存人民银行总行拨付的办公楼建设资金1.2亿元,其中7804万元被该分行挪用于建设职工住宅楼,794.42万元被用于向职工发放住宅楼装修补贴。 2006年,国土资源部未经批准擅自在部机关大院东段实施绿化工程改造,截至审计时,已用以前年度结余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工程尚未结算。 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人为缩短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建设单位参与评标且评标人员无专业资质、已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中标价26万元等问题。 除了超标盖楼外,还有一些单位会议超标,买车超标。 2005年至2006年,南水北调办召开的49个会议实际人均支出超过了规定的支出标准,如2005年7月南水北调办在北京召开的“南水北调工作协调会”,人均房费和餐费为598元/天。 投资不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中科院、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的50个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严,转制不规范,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等,涉及金额22.84亿元。 其中,5个部门所属的39个单位在转制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20.12亿元;4个部门所属的7个单位出借资金、对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2.29亿元;5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擅自处置、核销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4300.05万元。 比如,2000年,经中国科协批准,所属中国科技会堂(企业)从中国科协所拨给的更新改造专项经费中转拨530万元,用于补足中国科协对上海众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达公司)的投资;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科协其他应收款中反映应收上海众达公司以前年度借款1334.2万元。 中国科协已确认对上海众达公司的上述投资和借款共计1864.2万元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中央电视台向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的1.3亿元投资,长期未取得投资收益。 1994年5月至1996年8月,中央电视台共向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投入资金7760万元,2003年又以该台在某信托投资公司的5572.54万元存款,置换了北普陀影视培训基地有限公司7021.42万元股权。 中央电视台应占有北普陀公司1.48亿元股权,但十余年来未从该项投资中获得任何收益。 另外包括·2006年高法挪用专项业务经费1064万元·发改委2006年度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2006年财政部1.57亿元未按规定审核备案·国资委2006年审计结果:挤占项目资金5190.32万元·2006年证监会违反支出1805.01万元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
围标串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具体的金额标准会因地区差异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涉及较大数额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 二、存在明显的围标行为。 围标行为是指多个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联合或勾结,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正常投标过程的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共享、合作报价等行为。 此外,围标行为若导致招标人利益受损或影响公平竞争秩序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三、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行为表现为投标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以达到操纵投标结果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标人的利益。 在认定串标行为时,需考虑投标者之间的不正当接触、协议串通以及利益输送等因素。 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当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时,将会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若证据确凿,涉案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围标串标罪的信息,可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这六种串通投标情形你注意过吗?
四川省公安厅近日发布六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抱有侥幸心理的围标、投标者敲醒警钟。 这六起案例都通过哪些手段进行围标、串标呢?借用资质 约定投标价格2019年5月,内江市公安局破获了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 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内江东兴区某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等4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李某等3人先后借用17家单位的资质,采取联系参与串通投标公司、统一约定投标价格,统一垫付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等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3780余万元。 2020年5月12日,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对主犯李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19万元。 操控7家公司 统一标书 约定投标价格2019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破获吴某建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建等人在自身无公司、无资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情况下,操控7家公司对仁寿县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串通投标。 由吴某建组织、联系围标的7家公司,统一制作投标相关文件,约定投标价格。 最终,由其安排的1家公司以1700万元中标该项目。 2020年5月12日,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建判处有期徒刑。 贿赂相关人员 设置标书“陷阱”2019年4月,巴中市公安局破获陈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经查:2010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曹某等人先后利用10余家公司名义在某高校迁建项目、某医院改扩建项目、某医院装修工程对外公开招标过程中,采取贿赂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设置标书“陷阱”等手段串通投标,违法取得上述3个工程项目,涉及工程造价1.2亿余元。 2020年6月18日,该案3名主犯分别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挂靠 统一制作标书 约定投标价格2019年6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破获李某刚涉嫌串通投标案。 经查,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刚伙同他人挂靠9家公司,通过统一制作标书、约定投标价格,违法取得当地某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 2020年5月12日,主犯李某刚已被仁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购买多家公司资质 统一标书 控制投标报价2018年3月,绵阳市公安局立案侦办了“3.26”杨某涉黑专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主犯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经查: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参与绵阳市一环路某工程项目投标。 为确保中标,杨某安排他人购买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报价,达到串通投标目的,该案涉案金额7.2亿元。 2019年12月31日,主犯杨某被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设置招标条件 围标2019年10月,巴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苟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经查:2018年7月,苟某、王某、张某等5人借用6家建筑公司资质,在巴州区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采取设置“环境评价工程师”招标条件、以围标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 2020年1月20日,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川大学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主任何艳认为,围标串标是社会问题,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来判定的。 对此,采购人能做的是从单位内部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内外勾结串通的成本,但也不可能完全杜绝。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表示,围标、串标很难完全避免,但还是应尽最大努力去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