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美国检察官称,世纪大爆仓主角韩裔基金经理Bill Hwang应被判21年监禁
中国基金报记者 泰勒
兄弟姐妹们啊,A股马上就开盘了,简单看点消息。
世纪大爆仓主角或被判21年监禁
近日,美国检察官表示,被判有罪的Archegos资本管理公司创始人比尔·黄(Bill Hwang)因欺诈和市场操纵应该被判处21年监禁。这些行为导致其公司在2021年发生巨大崩盘,而他的量刑听证会将于下周举行。
检方在周五提交给美国地区法官阿尔文·赫勒斯坦的文件中表示,现年60岁的比尔·黄应当被判长期监禁,因为他主导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证券欺诈案之一,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赫勒斯坦法官将于11月20日对比尔·黄作出判决。
检方在提交文件中向法官表示:“一个重判是必要的,以震慑一个屡犯且毫无悔意的欺诈者,并向那些最为傲慢的投资者传递信号,他们的宏大计划将会面临严厉的刑罚。”
比尔·黄于今年7月被判定欺骗了华尔街主要银行,促使它们帮助他将Archegos高度集中的投资组合价值人为抬高至360亿美元,直至泡沫破裂。Archegos的交易对手方损失约100亿美元,此事件也是瑞信集团随后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瑞信最终被出售给竞争对手瑞银。瑞银后来同意因瑞信与Archegos之间的交易而支付近4亿美元的罚款。
由于Archegos的倒闭,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银行与基金客户交易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呼吁披露更多信息。
比尔·黄所被定罪的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审判文件揭示了Archegos家族办公室的内幕。该公司通过掉期交易集中投资于少数几家公司,尤其是ViacomCBS。政府指控称,这些操作是为了操纵这些流动性较低的股票。该公司向银行声称投资于苹果和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事实上并没有。
Archegos前首席风险官Scott Becker和该公司前首席交易员William Tomita两人都作证称,他们向与Archegos合作的银行谎报了该公司在其他领域所持股票类型、公司投资仓位高度集中于几个大公司的情况以及平仓所需时间。二人表示,他们的目的是淡化Archegos的风险,从而增强其借贷能力,进而能够下更大的赌注。
Tomita作证说,比尔·黄曾指示他操纵股票价格,比如在某天收市前的几分钟内大肆交易。Archegos的许多交易都采取掉期形式,这样该公司就不必在公开的申报文件中披露个股的持仓总量。
曾与Archegos打交道的银行高管作证说,他们被误导相信亚马逊、苹果和谷歌等股票是该公司最大持仓股,可以迅速出售以释放现金。
检察官出示的Archegos公司记录显示,该公司倒闭时最大的持股是ViacomCBS和Discovery等流动性较差、风险相对较高的媒体公司,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记录显示,2021年3月,Archegos在ViacomCBS的持仓占资本比例至少是之前披露的两倍。
人类史上单日最大亏损
2021年3月底,多只美股中概股惨遭血洗,引发了市场震动。造成这一系列大跌的原因是比尔·黄旗下的Archegos爆仓了。除热门中概股之外,两只北美传媒股票——ViacomCBS和探索频道(Discovery)也上演类似崩盘行情。
检方指出,Archegos通过购买股票掉期,在特定股票积累了大量头寸,而且非常隐蔽。检方称其"利用衍生品的操作非常隐蔽,市场上的任何参与者都无法追溯到单一买家,没有人能够发现Archegos同时在多个经纪商处下单"。
根据检察官的说法,通过银行借款和杠杆等金融手段,2021年初,比尔·黄的个人财富在一年内从15亿美元飙升至350亿美元,其公司的实际股票头寸也膨胀到了1600亿美元,可与世界上一些最大的对冲基金相媲美。
调查文件显示,从2020年3月到2021年3月,比尔·黄控制的Archegos以保证金购买了数十亿美元的总回报掉期。这些基于证券的掉期允许投资者通过有限的资金来持有公司证券的巨额头寸。比尔·黄频繁地进行相关掉期交易,目的是为了大幅抬高公司股票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以高价购买这些股票。在比尔·黄的交易策略下,Archegos的管理规模和盈利能力快速增长。
随后,Archegos因使用大量高杠杆的衍生品回避申报义务,遭遇不利行情而爆仓,被迫大量抛售持仓中的多只股票。相关数据显示,仅一天,比尔·黄经营的基金回撤超过100亿美元,约为其净资产的2/3,触发“人类史上最大单日亏损”。
与Archegos交易的投行们也损失惨重,摩根大通发布报告称,高盛、摩根士丹利、富国银行、瑞银、瑞信以及野村证券等六家涉事投行的损失总额达50亿~100亿美元。
公开资料显示,比尔·黄出生于韩国牧师家庭,后赴美留学,曾就读于加州伯克利大学经济学专业;他于1996年加入市场知名的老虎基金,负责韩国市场权益投资。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 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 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 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___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 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 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 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___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 其中: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 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 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 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 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 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 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___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 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 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 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 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 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___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 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 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___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 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 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 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 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 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
从业超过10年的基金经理排名
在20几年前,很多的基金公司陆陆续续成立,很多只基金开始发行,很多基金经理开始任职,目前基金经理的人数成千上万,而且多位基金经理从业超过十年,那么有哪些基金经理从业超过十年呢,以下是从业超过10年的基金经理排名,看看是否有你选择的。
从业超过10年的基金经理排名如何?
以下是排名结果:
在这个名单中有很多我们熟知的明星基金经理,比如朱少醒、周蔚文、刘彦春等明星基金经理,其中朱少醒是所有从业超过10年的基金经理当中唯一一个基金回报超过20倍的基金经理,他管理的富国天惠成长混合A/B(LOF)()属于混合型—偏股基金,成立于2005年11月16日,朱少醒持有这只基金长达接近16年,是现任基金经理(主动型)中持续管理单只基金时间最长的基金经理。 而且这只基金也是唯一一只没有发生基金经理变更的20倍牛基。 管理能力是非常优秀的。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除了关注基金经理的情况,还要关注基金的历史业绩以及基金公司的实力情况,另外投资者也要做好基金的组合,进行分散投资,不要集中投资。 最后提醒投资者: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024回顾:历史上最大的 9 起金融欺诈案件!
金融欺诈行为在历史上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件成为警示的典型案例,提醒人们在投资时要保持警觉。 随着市场波动和经济衰退的担忧,执法机构对金融欺诈行为保持了高度警惕。 以下是近代史上一些最为臭名昭著的金融欺诈案件,这些案件不仅规模庞大,而且涉及资金金额惊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首先,FTX是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之一。 FTX平台的创始人Sam Bankman-Fried因电汇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等七项指控被纽约曼哈顿陪审团裁定有罪。 美国政府指控这一事件为历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之一。 FTX的破产和Sam Bankman-Fried被捕震惊了加密货币世界,凸显了在市场困难时期,金融欺诈行为的严重性。 Theranos是一家在2004年由Elizabeth Holmes创立的血液检测公司。 该公司在五年内迅速发展,估值高达100亿美元。 然而,Theranos的自动化测试设备被揭露为不可用,导致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对其提出电信欺诈和共谋指控。 Theranos最终在2018年解散,Holmes和商业伙伴Ramesh Sunny Balwani因欺诈被判处长期监禁,赔偿总额达到4.52亿美元。 伊万·博斯基(Ivan Boesky)是20世纪80年代著名的金融欺诈者,因涉及内幕交易被判处三年半监禁。 他的案件提醒了投资者和行业参与者,内部信息的利用是非法且不可取的。 伯尼·麦道夫的庞氏骗局是历史上最大的欺诈案例之一。 作为纽约市的基金经理,麦道夫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向4万名投资者诈骗了超过190亿美元,最终在2008年经济危机期间被揭露,麦道夫被判处150年监禁。 Wirecard是一家德国电子支付公司,其高管因被指控为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欺诈案而受审。 该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Markus Braun和两位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多年监禁的可能性,公司账户中的19亿欧元失踪,证实了欺诈行为的存在。 富国银行因在2016年发生虚假账户丑闻而陷入了监管困境。 该银行的高管Carrie Tolstedt因妨碍司法公正被判处缓刑和罚款,银行支付了10亿美元和解集体诉讼。 此外,富国银行还因账户管理不当和其他不当行为支付了高达37亿美元的罚款。 瑞幸咖啡是中国咖啡巨头,其在2020年因虚假收入丑闻深陷法律争议。 调查发现,公司管理层通过欺诈手段夸大了收入,股价从每股50美元跌至1.38美元。 瑞幸咖啡被纳斯达克退市,涉及的高管被解雇,公司股价随后出现了转机,收入增长显著,且有重新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计划。 大众汽车在2015年因排放标准惨败而遭受重创,公司工程师在柴油动力汽车上安装特殊软件,以检测何时接受排放测试并更改结果。 大众汽车因此被召回了约48万辆汽车,并支付了超过300亿美元的罚款。 近年来,大众汽车实施了脱碳和电动汽车战略,逐渐恢复了声誉。 安然公司(Enron)是21世纪最大的企业欺诈案件之一。 该公司在2001年承认了夸大近6亿美元利润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破产。 安然事件推动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加强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规则。 这些案件揭示了金融欺诈行为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严重后果,提醒着整个行业要保持透明和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