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做对了什么 219家!上市企业数量越来越多

|一杭工作室

据《苏州新闻》公众号报道,11月19日,苏州市再添一个上市公司。当日,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源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敲钟上市,成为苏州第12家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

截至11月19日,苏州市的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达到267家,其中境内A股上市公司数量达到了219家,北交所上市公司数列全国第二。上市公司数量迅猛增长的背后,苏州做对了什么?

力争202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

1993年,苏州诞生了第一家上市公司,“苏三山A”(现更名为四环生物,000518.SZ)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开启了苏州市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点;2017年,聚灿光电(300708.SZ)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苏州上市公司总数迈入“100+”时代,实现了从1到100的跨越,期间经历了24年。

而随着2023年2月裕太微-U(688515.SH)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苏州市的上市公司总数迈进了“200+”梯队,期间仅间隔5年多时间,这些公司不仅为苏州市的经济发展增光添彩,也在国内市场占据重要地位。表现出色的企业如东方盛虹,前三季度实现1083.01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4.5%,实力强劲。

据苏州发布报道,整体来看,作为A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19家苏州A股上市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合计实现营收约6397.65亿元,同比增长5.29%;合计实现净利润342.14亿元,其中,近8成公司实现盈利,展现了较强的发展韧性。

上市企业数量是衡量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金标准”,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地区的企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根据《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苏州市还有着更远大的目标:“力争202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千亿市值上市公司超5家。”

时间越来越短,数量越来越多。若目标顺利完成,意味着苏州市仅花费两年多的时间,就实现了从“200+”到“300+”的跨越。苏州哪里来的底气?

上市公司背后的力量

上市公司总数迅猛增长的背后,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撑。近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对用好资本市场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包括《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以及《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等,为孕育上市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此外,苏州拥有优越的营商环境和完备的产业链,吸引了大量海内外高端人才和高端技术项目。在营商环境方面,苏州市聚焦企业全周期、产业全链条需求优化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其连续5年入选全国“营商环境最佳口碑城市”,连续4年获评全省民营企业心目中的“最优营商环境设区市”。

对于能汇聚这么多上市公司的苏州来说,亮眼的上市企业数据只是成果,优秀的产业基础才是支撑起企业发展的基石。

2023年,苏州地区生产总值24653.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6%。工业总量迈上新台阶,全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4.4万亿元。先进制造业更是蓄能发力,全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达16565.0亿元,较上年增长4.1%,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7.4%。投资结构方面持续改善,工业投资总量1881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31.2%。

从当前的经济环境来看,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的因素依然较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苏州市也存在一些短板。

在年初公布的苏州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市长吴庆文提到:目前苏州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包括“新兴产业集群尚未成势,动能转换存在接续不畅的问题;支撑创新转型的要素保障亟待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还需加大力度,自主可控水平仍需提高;深化改革开放仍需用力,实体经济发展面临不少现实困难,部分领域结构性矛盾凸显”等问题。


听朋友说有个股权投资,是一家快上市的公司入行7000,还能拉下线,那赢利是多少?听着像传销呢

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股市,经过十余年的超速发展,上市公司总数已突破1000家。 单就这一点来看,可以说,中国股市仅用十年左右时间,便跨越 了发达国家曾花一、两百年时间走过的股市历程。 这的确是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的,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市相比,我国股市在质与量上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 一段差距,这些差距正是我国股市前进道路上需要攻克的堡垒。 一、上市公司规模众所周知,企业规模是与企业内在素质相关联的。 所谓适度规模或经济规模,正是由企业或企业家的内在素质所决定的,即他们有能力驾驭的资本或资产总规模。 事实上,企业的成长是有一个过程的,它不仅需要优秀的企业家,更需要有生命力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本扩张力。 打一个比方,一个企业本来经营好1个亿的资本就相当不错了,但你却硬要一下子给它10个亿的资本让它经营,其结果一定是不如将这部分多余的资本存入银行坐收利息来得好。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1998年,中国工业500强的总资产平均值折算成美元为7.11亿美元,销售收入平均值为3.98亿美元,分别仅相当于当年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0.88%和1.74%。 1998年中国最大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为61.13亿美元,仅相当同年世界500强最小企业销售收入89.02亿美元的68.7%。 即使以中国工业100强同世界500强比较,差距也仍然是显著的。 1998年中国工业100强的总资产平均值折算成美元为19.48亿美元,销售收入平均值为10.89亿美元,分别仅相当于当年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2.44%和4.75%。 1999年我国四大全资国有商业银行首次全部进入世界500强,但相比之下,它们在其中的表现却是大而不强。 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我国四大全资国有商业银行的庞大规模是政府过去用巨额财政资金和垄断经营政策做大的。 因此,我们的国有银行虽有世界级大银行的外壳,但尚缺乏跨国大银行的内在素质,当然也就不能算作名符其实的世界500强。 不难想象,从上述企业中产生的上市公司,其规模也必然会是偏小的。 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规模为例,上海30指数所含30只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本规模普遍都是偏小的。 以2001年4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在30只成份股中,可流通股本不足1亿股的就有2只;1~2亿股有12只;2~4亿股有8只;4~6亿股有6 只;6亿股以上有2只。 从统计结果看,有近一半成份股的可流通股规模不足2亿股,而且没有一只股的可流通股本达到10亿股。 即便从这30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来看,公司规模也是偏小的。 其中,总股本大于20亿的只占2家;而总股本不足7亿的则占18家;总股本介于7~20亿之间的有10家。 再以香港股市为例,在香港恒生指数所含的33只成份股中,大多属于蓝筹股,它们的总股本(即可流通股本)规模现状是:5亿股以下只有1只;5~10 亿股有6只;10~20亿股有7只;20~30亿股有12只;30~50亿股有4只;50亿股以上有2只;100亿股以上有1只。 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也还不到十年的时间,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仍处在改革与成长初级阶段,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有相当部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改制而来,底子还很薄弱,尚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送股、配股、增发等方式正在不断地扩张股本规模,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正在兴起。 不难设想,上市公司总股本因送配增发将不断增大,总资产也会随着经营与并购而不断扩张。 二、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依世界各国的先例,股本一般只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而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却异样地分割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大块,而且,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上市流通,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仅30%多一点。 原本偏小的总股本规模,当其中的60%以上又不能上市流通时,至少会引发以下后果:其一,由于股市的实际股本流通量狭小,易于大户操纵控盘,从而形成投资不足、投机过剩的格局,最终导致股价失真。 曾经制造中国股市天价奇迹 的亿安科技,为何能与其业绩如此不符地冲上126元的天价?后来人们从证监会的公告中才得知,原来是南方四个大户联手操纵的结果。 其实,只要看一下亿安科技的股本结构,我们就不难发现问题所在:7000多万的总股本已是够小的了,而可流通股更是少得可怜,仅有3500万股。 正是由于流通股本太小,易于操纵,因此,经常的现象是,大户坐庄,散户抬庄,赚者投机,套者投资。 其二,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能整体上市流通,尤其是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一方面,它不仅造成了上市公司与上市股本的不对称,而且还导致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市场并购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存量活化与结构调整,易于造成国有资产的沉淀与流失。 换言之,上市公司总股本不能整体上市流通,严重障碍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退化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能。 此外,国有股与法人股的不能上市流通,易于形成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 由于股权的过分集中,监督与决策机制失衡,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经常发生,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甚至大肆掏空上市公司,中饱私囊或满足小集体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是我国股市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法制完善的过程中,国有股与法人股暂未上市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庞大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一下子上市相当于股市扩容数倍,市场承接乏力;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国有股匆忙上市,国有资产有可能严重流失或被侵吞;三是有相当的国有股分布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国有股上市后有可能失去控股地位。 尽管如此,国有股及法人股最终总归还是要上市的。 实际上,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想转让股权,目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可以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这种转让主要是通过兼并收购、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行为而展开的。 业已开始试点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显示:国有股减持将采取二级市场配售、增量发行、上市公司回购、向非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等四种方式进行。 我们相信,随着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推行,中国股市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类别划分,将最终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消失。 三、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一般地,本土上市公司应该是本土民族企业中的佼佼者,它们是本国或本地区优秀企业的代表。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反映了该国或地区企业盈利能力的强弱。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强弱,是企业内在素质和外在规模的综合体现。 反映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有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每股收益(也称每股盈利或每股税后利润)侧重反映企业当前经营业绩的好坏;每股净资产则着重反映企业经营的现实资本,及其未来创造利润并能抵御风险的能力。 纵观世界各国股市,凡属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股市发展史差不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一样,长达一、两百年,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其中有不少是跨国公司)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以美国为例,1999年,在世界500强中,美国独占185家,我国大陆地区则只占5 家。 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有着大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如J.P摩根1999年每股收益竟高达11.16美元。 美国类似公司,80年代有通用汽车、通用电气、可口可乐等;90年代则有IBM、英特尔、微软、戴尔等。 正是有了这一批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绩优股,美国股市与股指才能不断地成长壮大。 再以香港股市为例,恒指33只成份股中,绝大部分每股收益都在1港元以上,也有不少在2港元以上。 其中,长江实业每股收益曾高达7.66港元。 类似业绩的蓝筹股还有汇丰控股、九龙仓、恒生银行、和记黄浦、新鸿基地产等。 这些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一般都达20港元以上,有的每股净资产甚至接近50港元。 我国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么幸运。 以2000年度业绩为例,沪深两市1000余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仅0.20元,每股净资产为2.65元,净资产收益率为7.66%,亏损面8.55%(剔除年内新上市公司后则亏损面将达10%)。 其中,业绩最差的每股收益为-3.12元,每股净资产最低的为- 8.93元,每股未分配利润最少的为-10.96元;即便业绩最好的上市公司(一家酿酒公司)每股收益只有1.60元,每股净资产最高的公司(当年才增发新股)也没有达到10元。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同世界500强相比,中国工业500强的盈利能力明显偏低。 1998年,中国工业500强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和人均收入分别为2.78%、1366美元/人和美元/人,而当年世界500强的同类指标分别为11.29%、美元/人和 美元/人,前者分别仅相当于后者的24.62%、12.31%和9.51%。 由此可见,作为上市公司基础的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但可以相信,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国际化经营战略的不断推进,已有二十年成功改革经验的中国人民将会创造出大批国际水平的跨国公司来。 业已进入世界500强的将会更强,尚且进入的将会不断挤身于世界500强之列。 到那时,我们的企业品牌不单是国内知名品牌,它们更多地将成为国际知名品牌,享誉世界。 四、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必须在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先行对税后利润至少作出如下几项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对股东进行最后的利润分配。 第一项扣除是抵补以前历年亏损;第二项扣除是留作法定公积金;第三项扣除是留作法定公益金。 从国外发达股市来看,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本上是以派息为主的,而派息的多少则是依盈利水平而定的。 例如,从香港恒生指数的33只成份股来看,公司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派息,而且绝大多数公司的派息水平都在每10股派5港元之上。 其中,派息最多的是恒生银行,从网上可查阅到的1995—— 1998年的资料来看,该公司连续4年派息都是最高的,其每年派息都在每10股派30港元之上。 汇丰控股每年每10股派息则都在20港元之上。 对股东如此丰厚的利润分配,如果没有极强的盈利能力,那的确是很难想象的。 相比之下,大陆股市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则以送股、配股、或直接增发新股为主要形式,而派息不过是象征性的,派息面与派息率均很低,例如,每10股派 1元,甚至只有几角钱。 这种现象在我国股市中可能还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上市公司股本偏小,客观上只有通过不断地送配或增发新股,才能做大股本规模,尤其配股和增发还能同时提高每股净资产含量;其二,上市公司普遍盈利能力较弱,每股盈利水平不高,若强制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派息最低限,势必影响企业资本积累与投资扩张。 因此,送配增发形式的分配方式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举两得的现实选择。 五、机构投资者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市一般都有着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这种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它们是集合投资、规模经营、专家管理、风险分散,而且有着强大的专家队伍、分析技术和快捷信息作保障,因此,它们不仅是中小投资者的集合体和保护伞,更是股市的中流砥柱。 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大小及其内在素质高低,是股市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据统计,1996年2月,美国共有5000多个开放式共同基金和500多个封闭式共同基金,持有基金股东有1亿多人,共同基金资产总额达3.01万亿美元,相当于1995年美国GDP(7.4万亿美元)的40%;1997年6月,日本有基金管理公司44家,管理基金5300多个,管理资产近45万亿日元;1997年底,英国有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154个,管理单位信托基金近1600个,管理资产1500亿英镑,另有投资信托公司570多个,管理资产 580亿英镑;1997年底,我国香港特区共有46家基金管理公司、788个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总值约为600多亿美元。 另据统计,在美国股市中,个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0%,个人通过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7%;机构直接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 28%,机构通过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25%;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比例约为55%。 1997年英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79.5%。 日本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增长很快,196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为72%,1997年即增加到 81%。 相比之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也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 1998年初,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诞生。 截止2001年5月初统计,沪深证交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有33只,而且全部都属于封闭式基金。 其中,最小规模只有5亿个基金单位(占11只);最大的基金规模也不过30亿个基金单位。 按照加入WTO谈判的承诺,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逐步对外国投资者开放。 一旦置于WTO的开放环境下,在一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由于散户抗风险能力较弱,他们将无法成为市场稳定的力量,因此,培育大批机构投资者的工作非常重要。 事实上,为了满足股市超常发展的需要,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大力培植机构投资者队伍。 例如,已经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代老基金、券商资本扩容、企业准入放宽限制、保险基金入市等;随后还将推出的其他举措包括:开放式基金面世、社保基金与养老金入市、外资设立基金入市、混业经营下的银行资金直接入市等,直至完全开放的外资机构入市。 到那时,我国机构投资者将是股市最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它们将支撑着我们股市的健康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全的国际化。 六、股价分布股价作为虚拟资本的一种价格,它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信号之一。 股价只有在市场给予合理定位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从而做到准确有效地反映宏观基本面和微观景气度。 反之,失真的股价,则不仅会失去晴雨表的作用,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误导股市投资和社会资源配置,进而削弱或退化股市的经济功能。 一般地,股市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其股市价格分布大多表现为极差(即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较大的均匀分布。 例如,美国股市最高股价为100多美元,股价仅有1美元多的也不少,甚至还有不足1美元的。 很显然,其股价最高值与最低值之比均超出了100倍之多。 相比之下,我国股市价格分布则不妙。 以2001年5月11日(星期五,年报出尽后的第一周)收盘价为例,最高股价为华工科技53.35元,最低股价为马钢股份3.94元,二者相差仅12.5倍。 在1091只上市A股中(不含PT股),站在50元之上的有1只,介于40~50元之间的有9只,介于 30~40元之间的有31只;而落在7元以下的仅有20只;介于7~10元间有84只;其余的946只股票的价格则分布在10~30元之间,占全部股票的 86.7%。 其中727只股价高度密集在10~20元之间。 也就是说,我国股市的股价分布是一窝蜂,是大锅饭,股价基本上没有拉开应有的档次,这样的股价分布,当然也就反映不出上市公司质量的优劣与差异性来。 反过来讲,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正是股价普遍拉不开档次的根本原因。 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价分布结构(2001年5月11日收盘价)价格(元) 合计 7以下 7~10 10~20 20~30 30~40 40以上股票(只) 1091 20 84 727 219 31 10占比(%) 100.0 1.8 7.7 66.6 20.1 2.8 0.0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本规模偏小,这就使得股市客观上供不应求,而流通盘过小的股票则更成为投机者的追逐对象,无论公司业绩好坏,其股价均居高不下;相反,为数不多的流通大盘股,即便是绩优大盘股,其股价由于流通盘较大不易炒作而始终偏低,例如,10元以下股价中大盘股占多数。 这种因股本而排列的股价严重偏离了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投资价值。 过度的投机行情及短期财富效应,使进入股市的人们大多热衷于短平快,希望能一夜之间暴富,每天都想逮住黑马——庄股,投资往往成为被套的代名词。 客观上的股市投资不足和投机过剩,势必造成股价整体水平高企,股价严重扭曲。 以同时发行A股和 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比较,同股却不能同价,普遍情形是,上市公司在大陆流通的A股市价无一例外地高于在香港流通的H股市价5~10倍,有的甚至达到近20 倍。 例如,2000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昆明机床的A股和H股收盘价分别为17.69元人民币和0.88港元。 可以肯定的是,香港股市显然比大陆股市成熟而规范。 七、股价指数的成长性股价指数是衡量并记录一国或地区股市成长历程的重要指标。 股市的成长,意味着股指不断地向上长大。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础,是股市的生命力之所在。 股指长大正是上市公司不断成长壮大的必然结果。 因此,优良上市公司群体是推动股市成长的生力军。 与此同时,反映股市涨落的股指,又是国民经济波动的晴雨表。 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必然会带动股指长期性上涨;反之,一国经济经常大起大落,必然会导致股市对应地同起同落、难以长大。 上个世纪最后10年,美国经济经历了战后少见的长达100多个月的经济持续增长,这也许是西方世界的奇迹,但正是这一奇迹制造了美国所谓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也正是这股动力推动了道琼斯指数在近10年中的超常生长。 美国道琼斯指数每次突破1000点整数位收盘的日子:1991年4月17日首破 3000点;1995年2月23日首破4000点;1995年11月21日首破5000点;1996年10月14日首破6000点;1997年2月 13日首破7000点;1997年7月16日首破8000点;1998年4月6日首破9000点;1999年3月29日首破点;1999年5月 3日首破点。 尽管目前该指数已回落至点附近,但它仍算是不断壮大的。 而仅有十年发展历程的我国股市的确还很年轻。 如上所述,我国股市价格分布过于集中,在股价普遍偏高且拉不开档次差别的情况下,宏观面上稍有风吹草动,极易导致股市大起大落,进而形成股价上的普遍性同涨同跌,投资者方面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 在股价反复的齐涨齐跌中,股指似乎很难长大。 以沪市综合指数为例,1992年股指从最低293点猛窜至1429点,但年末却又徒落至386点;1993年新年刚开市股指又猛升至1558点,随后又快速步入逐波下跌之路,直至1994年7月底跌至325点,随后上海综指强劲反弹至9月13日达1052点,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股指累计涨幅达 223%,而年末收市又跌至600多点;在经历了一年多的沉寂之后,1996年初股指从550点逐步启动,1997年6月股指直逼此波行情的最高点 1510点;随后股指退守至1000点附近,这种进退两难的格局又维持了近两年,直到1999年6月我国连续第七次降息及《证券法》的即将实施,终于推动股指快速上扬至1756点的历史新高。 在经历了近十年的曲折后,股指终于第一次摆脱1500点的历史大箱顶,进而大步冲向2000年的最高点2125点,2001年5月份继续冲高至 2200点之上。 很显然,自1996年启动的这一波超长大牛市,一直没有大回头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经济成功软着陆后的买方市场时代的到来,使我国国民经济摆脱了过去长期以来的大起大落的格局;二是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中,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在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基本判断:随着这一波牛市的必然终结,下一波熊市的最低点如果能站稳在1750点之上,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我国股市已经告别了过去大起大落、难以长大的历史,这将是我国股市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八、股市的国际地位国际股票市场,不仅拥有来自世界各地优秀的上市公司,而且还有着广阔的国际资本供给空间。 一国或地区要想将国内或地区内的股票市场变成国际股票市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完全开放的贸易和金融制度、充分发达的经济和金融、规范的法治和有力的管制。 从当今的国际股票市场来看,如纽约、伦敦、东京等地的国际性股票市场,它们无一例外地建在国际金融中心或开放的国度里。 以国别而论,美国在股市上占有多项世界第一。 其一,上市公司总数最多。 1998年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拥有上市公司3000多家,在NASDAQ 注册的企业有5068家,再加上其它全国性和地方性股票交易中心,实际上,美国共有家公司的股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其二,股票年发行额最大。 1996年美、英、日三国的股票发行额分别以亿美元、亿美元、亿美元占据世界的前三位。 其三,股票年交易额最大。 1996年美、日、英三国的股票交易额分别为亿美元、亿美元、5785亿美元。 1996年,美、日、英三国股市股票总市值分别为亿美元、亿美元、亿美元,它们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5.6%、 71.4%、151.9%。 1994年全球共有43个国家285家公司在美国发行了ADR,共筹资达200亿美元,交易额达2480亿美元。 在这些国家的开放股市中,既有大批来自世界各国的优质上市公司,也有来自世界各地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群体,它们共同促进了这些国家股市的发展与繁荣。 目前,大陆股市的股票总市值已超过香港股市,仅次于日本东京股市,成为亚洲第二大股市。 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为1088家,比 1993年的183家增长了近5倍;股票(A、B股)市价总值达亿元,比1993年的3531亿元增长了12.6倍;股票总市值占GDP比重为 53.8%,比1993年的10.2%提高了40多个百分点;流通市值为亿元,比1993年的862亿元增长了17.7倍;股票当年交易额为 亿元,比1993年的3627亿元增长了15.8倍;股票当年筹资额1554亿元,比1993年的315亿元增长了近4倍。 从动态看,我国股市在短短十年中的发展是十分迅猛的,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股市在质上作横向比较则仍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尚无外国企业直接来大陆上市,而且除在香港上市外,我国在海外直接上市的公司也很少,仅有10余家。 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国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前进,我国经济的现代化指日可待。 事实上,我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正在不断地提升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 加入WTO,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随着中国加入WTO、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外企直接上市、外资直接入市的逐步推进,人民币将会演变成国际性货币,中国也将会有若干城市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到那时我国国内股市将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国际股票市场。

一人公司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权限上有哪些实质的区别?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专家,大家晚上好!我们今天请三位教授来谈论一部新法律??《公司法》。 前两天有人给我说了个段子,我觉得跟我们今天谈的这个话题非常有关系,这个段子说:“什么叫总裁,总是裁人就是总裁;什么叫总监,总想监视人叫总监;什么叫老板,老是板着脸叫老板;什么叫经理,经常没道理就是经理。 ”大家看看,总裁也好,总监也好,老板也好,经理也好,都是我们公司法里面的概念。 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公司法看起来只是简单的219条,但实际上要理解,或者说要把公司法的内涵及精髓完全地了解是非常困难的。 怎么办?我们就需要大家来给我们讲解,也就是说让大家告诉我们怎样了解和理解这部新的法。 我觉得这部公司法出台以后,领导说好,群众说好,学者说好,法律工都说好,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们肯定也会说好。 但是我想,我们光说好不行,好在哪里,怎么个好法,我相信今天听了三位教授的演讲后我们能构造出好的框架。 我建议今天分这么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让老师们先说,第二个阶段让我们来论,第三个阶段我来问或者说我代大家问。 所谓学问学问,先在学后在问。 所以我想今天先学一下三位教授告诉我们什么然后我们再问。 我很高兴今天跟座各位同学一样有机会向这三位教授学习,我们了解一下公司法。 我对公司法不是一知半解,是一点都不知道。 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应该解决好这么几个关系,比如说投资者的问题,比如说经营者的问题,比如说管理者的问题,就像我刚才说的那个段子,当然我们得从更高的层次来理解,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认识。 这个新修订的法,新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好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这个公司法大家都说这里面有很多难题,接下来请一位教授来谈一下这里面的难点难题,难在哪里。 一个说“新”,一个说“好”,一个说“难”,先说“新”,再说“好”,然后再说“难”,就是“新”“好”“难”咯。 (笑声)下面有请赵旭东教授告诉我们这部公司法新在哪里,有请。 赵旭东:谢谢。 各位同学晚上好。 我就先抛砖引玉。 新公司法,新在什么地方,比较现成的非常明确的可以肯定的我觉得至少有两点可以构成新公司法的新。 “新”可以说是一种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那么具体来说我想至少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 原来的公司法从93年颁布以来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它进行改革和创新。 那么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最开始的时候,大家都在猜想到底是小改还是大改还是中改,那么通过现在形成的最终的公司法条文来看,应该是足以构成一次大修大改的公司法的修改。 其中从形式上来说,修改的条文数量非常多,从增加条文到删除条文到修改条文,大概是二百条左右.大家知道原来总的一部公司法才130条,一下连增带改就二百多条,所以有人说等于把公司法翻了个个儿,改的幅度是很大的。 更重要的应该不在于大改不在于表面上的条文的数量,而在于实质的内容,也就是它的制度和规则的根本的修改,根本的突破和创新。 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当中,我们看到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突破,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废除,废除了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一些旧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我一下子不能说得很全,但我至少可以举几个最典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 其中一个是“一人公司”的制度。 这个制度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完全的承认和引进,而更具有特色和创新的是在立法当中给一人公司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建立了一人公司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对它的弊端如何进行防范而确定的规则。 这在各国的公司法当中是没有的,我们可以引以为豪地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创新。 第二个,法人的否认制度。 中国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但是也有它的创新:我们不是把这样一个规则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 这点在中国法律制度上也够得上一次创新。 那么另外在其它一些制度,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方面,控制股东和关联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和回避方面,等等,有很多制度得到了创新。 这是我想的第一个方面,在制度和规则上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更具有意义的,也是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起着根本作用的是立法的观念、立法的目标和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的突破和创新。 应该说没有这样一种观念的突破和创新,前面所说的制度和规则的创新是很困难的。 这种观念和指导思想的创新和突破至少应该有两点。 第一点,公司法从原来的重视管理、强调规范、更多约束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和立法指导思想,而转变为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公司和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以此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重大的突破。 因为我们原来的公司法从80年代的治理经济混乱的法,到后来的行政管理的法,再到后来国企改革的法,我们曾经对公司法有过不同的认识,在这些方面强调了其不同的作用,同时也形成了当时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当时的理念。 而本次公司法的立法,更多强调的不是规范、约束和管理,而强调的是促进、推动和鼓励,这是在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重大的突破。 第二个从立法思想和理念上的突破,是强化公司的自治,尊重公司的自主权,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以合理的定性和定位。 这就改变了过去的公司法过度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不足、缺失,公司和当事人没有自治的空间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公司法更能适应公司经营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具体表现在条文的规则上,就是引进了很多任意性规范,把原来的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 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的又一个突破。 要说公司法的新,我想到的就至少两个方面,一个是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另一个就是宏观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谢谢。 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知道,大家就是大家,所谓大家就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把复杂的问题解释成非常简单的问题,刚才赵旭东教授把一部219条的法律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给概括了。 (众笑)在了解新之后,下面有请刘俊海教授告诉我们这部新的公司法好在哪里。 刘俊海:第一个好,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平民化的公司法,比如说下调最低注册资本,3万块钱可以办公司,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我们老百姓以前可以按揭买房、按揭买车,现在可以按揭办公司了。 股东只需先把20%的注册资本缴足,剩下的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一边赚一边还。 还有,新公司法放宽了出资方式,废除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降低了股份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社会公众设立一人公司。 第二个好,好在它是一部真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 过去大家知道,按照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的宪法规定,民营(私营)经济被界定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意的必要补充,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而且国家对它予以必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可见其宪法地位之低。 第二,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不高。 当时哪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啊。 第三,民营经济的经济贡献不明显、创造就业的成绩不显著。 谈起偷漏税的典型,人们就想到民营经济。 另外,法律上的所有权等级论也压抑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这部新公司法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把旧公司法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优惠待遇要么一扫而光,要么同时适用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 要不然大家都享受,要不然都没有。 比如说,根据原公司法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民事主体必须要达到五个。 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今天证券市场中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并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 所以,我们一味宠爱、袒护国企的结果不是对国企好,而是害了国有企业啊。 我们今天上市公司治理当中的混乱问题,包括大股东一股独霸,侵占与挪用上市公司财产的问题,非法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问题,都与旧公司法中的国有企业独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 有了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我还需要汇报的一点,就是我1987年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 我在今天的公开场合上,想说一句话:现在有了新公司法,就不需要制定《私人企业法》。 因为,平等保护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三个好在什么地方?我看就好在鼓励公司自治。 过去老公司法落后在什么地方啊?它假定立法者的智慧超越市场的智慧,政府的智慧高于商人的智慧。 现在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观点正确吗?当然是错的。 像老公司法里面规定的出资比例一定与分红比例保持一致都是形而上学的。 不过,再排斥公司自治的情况下,律师也好当。 给人家客户弄公司章程就是做填空题。 有了这部法律呢?公司自治权扩大了,律师业务有了高增值服务的业务增长点,收费以后可以多收点,(众笑)这是好的地方。 第四个好的地方,这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公司法。 待会儿要谈到债权保护的问题。 新公司法时刻都没有忘记债权人保护的问题。 除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还设计了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还有工商局的公司登记事项允许公众自由查询,而且工商局要提供查询服务,从而建立服务型工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好的地方。 第五个地方,我觉得好在这是一部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的一部护权型的公司法,我一直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就看三个指标,一是投资者(股东)保护怎么样,二是劳动者保护怎么样,第三是消费者保护怎么样。 咱们这个股东现在真的不好当啊。 上市公司的股东面临三座大山的压迫: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 非上市公司股东更难。 我03年5月接到一个电话,是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给我打的。 他说,“我心中满是悔恨,甚至开始怀疑人生”。 (众大笑)我心生纳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说,他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公司。 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 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 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 ”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董事都不会不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 ”“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 “不行”。 小股东又问:“分红行不行?”赖总对曰:“你不知道股东利益服从公司利益吗?”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 赖总对曰:“保密”。 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从法理入手,给这名小股东开了几个法律上的“药方”。 这次新公司法确实呵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注意到这个VIP群体的存在。 第六个好,我觉得是公司治理制度创新方面非常好。 因为各国的文化不一样。 在英国,一旦出现公司治理丑闻。 英国人想到的是,我们英国人都是好人,有问题也是制度设计有问题。 但是,法国人不一样,想到的是抓人。 齐根本理念是,制度没问题,有问题是人。 中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堆问题,究竟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都有。 核心问题是好制度没有。 这次新公司法进行了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包括阉割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非常好。 最后一点我觉得是立法技术上的好,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 首先,立法者转变了过去为圣人、为超人、为君子立法的理念,改为为凡人立法。 像董事长耍赖,法院过去没办法。 第二点,这次立法注重了可操作性,能详细的就详细,实在详细不了,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预留了制度接口。 另外,还有很多逻辑上混沌不清的地方一清而光,像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你说多荒唐啊。 有一个案例。 某地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船舶行驶到某国就被当地法院扣押了。 理由是,另外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欠该国的一家企业债权人一笔债务。 理由是:无论是哪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执行睡的财产都一样。 后来,我们的这家国有独资公司乖乖地向当地债权人提供了保函。 没回过头再找另外一家公司追偿。 现在呢,我可以告诉大家,现在的立法技术相当的成熟。 主持人:过去我们有“三好学生”,还有“五好民兵”,今天我们有一个“七好公司法”。 赵旭东:还不够啊,刘,我认为这个公司法十全十美。 我还想给它增加三个好。 第一个好呢,它适应了现实的实践和需求,或者说回应了实践。 这部公司法,很多方面的修改和突破都是基于中国的现实经济生活和需求,基于投资者的需求,基于经营管理的需求,基于股东权益保护的需求等等。 第二个好呢,它顺应了公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 它参考和借鉴了世界各国政府这么多年来公司法制度发展的最新最成功的经验和先例。 第三个好呢,它吸收和采纳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一些公司法理念上的突破、大家形成的共识,基本上都被这次公司法所吸收。 那么这三个方面,回应实践、顺应潮流、吸收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我认为也是公司法值得称道的三个好。 朱慈蕴:还真是应该补充一个好。 因为我觉得公司法这一次修改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它真的可以把纸面上的法变成应用当中的法、诉讼当中的法。 这些大家可以去看一下新公司法条文,有很多地方很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过去法官也好,律师也好,都会遇到这样一种尴尬情况,明明这个争议确实是公司上的争议引起的,可是你打开公司法怎么也找不到一条合适的条款去适用去解决。 但是这一次公司法,在这个角度来说变化是非常突出的。 我们法律人好好研究研究这个公司法,不仅在为设立公司的时候提供服务,就是将来发生公司争议的时候,我们现在也大有用武之地。 所以这点我觉得也是个非常突出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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