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尤其是企业家们、学者们,纷纷建言献策。
根据新华社最新消息,截止到10月14日,司法部已收到一千多条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草案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写入法律,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表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
据悉,该法律草案明确了公众特别是民营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比如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强化法律责任。
可以说,该法案将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作为企业家平台,我们长期关注并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今日刊发经济学家、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先生一文,也期待各位方家建言献策。
作 者:滕泰 经济学家、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来 源:正和岛(ID:zhenghedao)
正在制定并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这是首部专门为了约束公权力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不仅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史上是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
制定并落实好这部法律,对于促进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向好,都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这部法律是如此重要,而且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也来谈几个浅显的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
表述上应有所突破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几年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民营企业的作用和地位也遭受到了一些错误言论的质疑和挑战。
为此,总书记多次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具体措施,以提振民营经济信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目的不是规范管理,而是促进发展。 这就意味着,仅仅把散布在《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中有关民营经济的内容做个汇编,是不够的,而是应该在不与上述法律冲突的前提下,或有所延伸突破,或做出更详细、更可操作的规定,或提出新的建设性内容。
考虑到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其预期的社会反响和效果应该要显著超过二十年前、十几年前发布的若干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 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首先就要从法律地位上提升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关于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申了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显然,这些都是之前文件中的表述,并没有新的突破。
为了进一步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建议在“重要组成部分”之前增加“活力源泉”, 即“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有了民营企业,市场经济才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有了千百万民营企业家追求成功的天然动力,中国经济才有了蓬勃发展的活力。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实践充分证明,民营经济创造的不仅是财富、就业、税赋,而且通过竞争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成为各地区、各行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
从浙江、广东、福建、江苏,乃至全国各地的发展经验来看,哪个地区民营经济发达,那里的经济就充满活力,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
在家电、手机等消费品行业,在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在新能源汽车和芯片等产业,实践证明, 哪个行业对民企越开放,哪个行业的活力就越充沛,发展的速度就越快,竞争力就越强。
所以,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这是被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所证明的,明确这一点,对于保护和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这与我们在《中国民营经济论》中提出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目标”既有异曲同工之处,也有所区别 ——重大方针政策与体制本身的目标还是有很大不一样。
既然《宪法》已经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任何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民营经济主体;如果没有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参与,所有的交易都在国有企业之间展开,这样的交易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划拨”虽然有所区别, 但是其交易本质也是模拟的交易,市场也是模拟的市场,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应当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多长时间,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目标就需要坚持多长时间,因此,建议在“重大方针政策”之后, 加上“把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目标”, 这样才可以宣示党和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长期不动摇的决心,绝非权宜之计。
不久前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不仅重点提及这部法律的发布,而且期待其在提振经济信心、扭转经济趋势方面,如同一剂重磅强心剂,发挥同大规模逆周期政策一样的重要作用。
如何才能提升全社会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度?如何振奋民营经济的信心?必须在提升民营经济地位的重大表述上有所突破、有所提升。
二、在生产要素使用和政府采购中
的公平性如何体现
该法的第二部分在确保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方面,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很多规定。
应该说,该考虑的都已经考虑到了,但民营企业家和全社会反应为什么不够热情?是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人士们认为这部法律并不足以作为他们依法公平竞争的尚方宝剑? 还是因为这把宝剑本身还不够锋利?或者这把宝剑的使用方法不容易掌握?
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这些内容如果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出台,那会是哪些部门制定的呢?
很可能就是本法要求定期评估、清理废除的部门,这些部门既负责制定,又负责清理,那这把宝剑够不够锋利?使用方法容不容易掌握?这把宝剑又握在谁的手里呢?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四条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营企业获取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条件和比例,与他们对国民经济增长,就业和税收的贡献仍然严重不匹配,比如, 中国民营经济获取信贷资金的比例不足40%,但是他们对国家税收和就业的贡献却分别高于60%和80%。
为了更好地体现要素获取的公平性,建议明确民营经济获取生产要素的最低占比要求, 比如加上一句“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推动民营经济获取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占比逐步接近其对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占比,并把该项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另外,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当中,也应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逐步提高民营企业在政府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直到“逐步接近其对本地就业贡献和税收贡献所占比”。
总之,仅仅提出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是不够的,这些原则在《民法》《商法》原本就有体现,既然制定一部新的法律,还要达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宗旨,就应该进一步提出更具体、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落地和实施原则,这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三、跨省市异地执法的罚没收入
应上缴中央财政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普通规范类法律不同,但也有规范约束的对象,不同的是该法约束的对象是公权力。 通过约束公权力、保护民营企业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该法的具体内容是否能够在实践中真正保护民营企业,就成为衡量该法成败和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社会舆论环境上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 对于之前某些散布极左错误言论,影响和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限制和打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但对于这些侵害行为的标准并未做出定义, 对于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保护措施,与之前民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也并无分别,如何才能更明确、更具体,便于对散布错误言论、侵害人格权益的恶性做出惩戒?
例如,网上有不少攻击民营经济的文章,甚至污蔑搞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就是“试图搞理论上的自主创新,试图直接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像这样毫无理论素养、长期对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研究者扣帽子、打棍子、散布错误言论、侵害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研究者人格权益的恶行,应该如何做出惩戒?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条款的落实,将有力保障和提高中国民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这对于保障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第六十二条“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为了减少异地趋利性执法,建议再增加一条实质性规定:“跨省市异地执法的罚没收入,上缴中央财政。”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异地趋利性执法而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在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的有力措施和相应的违法责任。
建议全社会高度重视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把是否提振了民营经济信心,是否真正能够促进公平竞争,是否能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衡量该法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其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期待该法律的出台能够推动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高潮,期待中国经济复苏繁荣、充满活力、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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