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尽职免责适用对象扩大、续贷范围扩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更顺畅)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持续加大助企帮扶力度。在金融领域,今年以来,国家多个部门也是加强协调,多方合力,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特别是着力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堵点和卡点,金融监管总局不久前专门出台文件,将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他们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同时,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到所有小微企业。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在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都可以向银行申请续贷支持。
为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国家各个部门之间,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也越来越密切。近期,金融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在各地的区县层面建立工作专班,全面摸排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有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银行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完成授信审批,确保信贷资金直达小微企业。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31.9万亿元,相比2017年末翻了两番,平均利率也累计下降了3.5个百分点。到9月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六家大型商业银行,今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已超过2.2万亿元。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
2、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
3、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解决方法: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2、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2、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3、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5、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 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2、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1、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2、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
3、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
4、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5、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 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6、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扩展资料
36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2、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
4、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6、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7、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8、加强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
其中:如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采取的一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等,是首次提出或着重强调的政策点。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
2、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
3、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解决方法: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2、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2、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3、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5、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 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2、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1、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2、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
3、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
4、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5、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 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6、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扩展资料
36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2、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
4、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6、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7、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8、加强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
其中:如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采取的一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等,是首次提出或着重强调的政策点。
保险业要着力服务小微企业 其内容不包括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户和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 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 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 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 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 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 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 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 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 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 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 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 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 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 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 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一)明确部门职责。 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 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 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 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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