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批准《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是全国首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2条明确,《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在预防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方面,《条例》第14条明确,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 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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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学生欺凌,《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协同共治。《条例》要求,学校应当为每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条例》还提到,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