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三部门印发

税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办法提出,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用水量

第七条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取水量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什么时间起开征水资源税?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随着经济的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 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扩展资料:

纳税的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农村收自然水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合理的。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水利部等三部门特制定《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将从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开始实施水资源税的征收试点管理。 以后,这些省份农业生产用水也将率先开始征税。

法律依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率先试点的9省份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 这些省份都是水资源比较紧张的,相对匮乏的。 所以,办法的实施也是为了引导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

一大批新规来了!6月1日起这些细节不注意可能会“犯法”

6月即将到来。 6月1日起,国家和地方的一批新的规定即将实施。 而在这些新规中,不仅有可以更大程度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定,还有一些曾经被很多人不在意、忽视的细节。 此后如果不注意,很可能“犯法”。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推行

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将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将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无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图片转自央视网

两地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等。 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图片转自央视网

天津等20城将试点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6月1日起,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转出地或者转入地进行交易。 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经营主体依规核验车辆及手续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但在车辆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不能办理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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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自动挡科目二减少至4项

公安部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包括试点驾驶证电子化等4项简政放权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等3项定制服务措施,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5项互联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

图片转自央视网

根据这一便利措施,从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操作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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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 对申请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的,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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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 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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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图片转自央视网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从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 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北京:

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建委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天津:

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6月1日起,天津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天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山东:

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山东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上海:支持符合条件外资

率先在沪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上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6月1日起施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率先在上海独资、合资设立证券、基金、养老金管理等机构;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

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 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 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吸烟喝酒将违法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该法明确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农村养老有法律保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除了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出现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规定紧急使用制度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印发

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参照疫苗管理法,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等。

《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上海:

为携导盲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此外还规定,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江苏:

殡葬服务不得捆绑或强制消费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政府维护记载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服务。 同时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江苏无锡:

“禁区”卖活禽最高罚1万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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