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19日表示,欧盟不顾中方多次交涉和反对,一意孤行,在第15轮对俄制裁中将部分中国企业和个人列入“全面制裁”清单。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有记者问,近日,欧盟宣布第15轮对俄制裁方案,首次将中国企业和个人列入“全面制裁”清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作出上述回应。
这位发言人说,中方一贯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欧方做法有违中欧领导人共识精神,对中欧经贸关系造成负面影响。中方敦促欧方从维护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大局、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出发,立即停止列单中国企业的错误做法,停止损害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完)
想卡中国脖子只会加速中国进步
没错林毅夫表示,每个国家发挥比较优势,是中国希望的。 中国会继续扩大开放,让更多外国的产品和资本进入中国。 当然,也希望中国的产品、资本、技术进入国际市场。 对于极少数卡脖子的产品,中国也会做好准备,利用自身优势进行攻关。 根据过去的经验,什么东西中国能做、能生产之后,在国际上价格就会下来,所以一旦中国攻关了、能够生产了,就会生产更低成本、更高质量的产品,不仅提供给自己,还可以提供给全世界。 所以,任何想要卡中国脖子的做法只会加速中国的进步,以及让自己加速失去竞争优势。 4月8日,美国商务部网站公布,7家中国超级计算机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 从这7家实体看,飞腾、申威是国产CPU芯片的代表性企业,四家国家超算中心,则在算法和模型训练上颇具实力,美国对中国超算的打击可谓不遗余力。 关键核心技术是买不来、要不来、讨不来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我国科技创新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把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必须依靠自主创新,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2020年8月29日,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工作人员在超级计算机“神威·太湖之光”旁工作。 为遏制中国发展,美恶意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当地时间4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宣称,已将7家中国超级计算机实体列入所谓“实体清单”,声称其涉嫌“破坏军事现代化的稳定”,“从事的活动有悖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 美国商务部公告显示,涉及实体包括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性能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成都申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深圳中心、无锡中心、郑州中心。 这7家实体为何被盯上?美商务部官员表示,这7家机构均参与了中国希望打造的世界首个E级超算(每秒百亿亿次浮点运算)的研发项目。 而目前正在无锡中心运营的“神威·太湖之光”,则是世界上首台峰值运算性能超过每秒十亿亿次浮点运算能力的超级计算机。 7家实体中,申威背靠无锡江南计算所,主要研发CPU芯片。 2010年,国家超算济南中心采用了申威CPU;2016年,申威的CPU又用在了无锡“神威·太湖之光”超算里,帮助其连续三次登顶世界超级计算机TOP500,并且实现了CPU和操作系统的全部国产化。 2009年5月,科技部批准成立国家超算天津中心,随后又批准成立了深圳、济南、长沙、广州、无锡5家国家级超算中心。 被列入“实体名单”的国家超算郑州中心,2020年10月刚刚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验收,是全国第7家批复建设的国家超算中心,也是科技部出台认定管理办法后批复建设的首家国家超算中心。 4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美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科技垄断和霸权地位,遏制中国发展,一再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滥用“实体清单”,不择手段恶意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针对美方的有关措施,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超算的飞速进步,引起美国警惕和打压超级计算机,为何备受瞩目?顾名思义,超级计算机,是具有很强的计算和处理数据能力的计算机。 一般来说,超级计算机的运算速度平均每秒1000万次以上,存贮容量在1000万位以上。 美国在超级计算机领域很长一段时间处于领先。 尽管起步晚,但中国从“银河”到“天河”“神威”等一系列超级计算机是世界范围内叫得响的品牌。 中国超算不但实现了自主创新的诸多“第一”,而且接连几代登上世界“速度巅峰”。 2009年,我国发布峰值性能为每秒1.206千万亿次的“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成为美国之后第二个可以独立研制千万亿次超级计算机的国家。 2016年,国际超算大会公布新一期世界500强超级计算机排名,中国第一台全部采用国产处理器构建的“神威·太湖之光”成为全球最快的超级计算机,其系统的峰值性能、持续性能、性能功耗比等三项关键指标均为世界第一。 在全球最强500台超级计算机中,中国占到了167台,数量首次超过美国。 本次被纳入“黑名单”的7家实体,或与中方打造的E级超算项目有关。 E级超算是指每秒可进行百亿亿次数学运算的超级计算机,被全世界公认为“超级计算机界的下一顶皇冠”。 美国之所以对E级超算如此关注,主要因为超算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都有着重要价值,在很多领域都有重要应用。 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中国计算机学会高性能计算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云泉指出,E级超算在解决人类面临的健康危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重大问题上能发挥巨大作用。 “从目前来看,E级超算主要面对一些具有重大计算的需求,如全球气候变化模拟、天体物理大数据的处理、模拟宇宙的演化、新型材料验证及无库存核武器仿真等。 ”公开报道显示,美国去年相继宣布建造“极光”“前沿”和“酋长岩”三台E级超算,交付时间预计为2021年至2023年。 而中国也在E级超算领域部署“三连发”,自主研发的E级超算“天河三号”原型机、神威E级原型机和曙光E级原型机系统已于2018年完成交付。 2015年4月,美国开始对中国实施超算芯片禁售,从产业链条和技术层面进行遏制。 中国以创新为突破,完成了超算自主可控生态体系的初步建设。 2016年6月,采用中国自主研发处理器的超级计算机“神威·太湖之光”成功接棒基于英特尔芯片的“天河二号”夺下第一;“天河一号”“天河二号”则小规模试用了自主研制的飞腾CPU。 此外,中国超级计算机在应用方面发展良好,高端应用连续两次获得国际高性能计算机的最高奖——戈登贝尔奖。 中国超算的飞速进步,引起了美国的警惕和打压。 “超算能力对于许多,或许是所有现代武器和国家安全体系的开发都至关重要。 ”美国商务部长雷蒙多在一份声明中说道。 美国“清单打击”频频指向中国科技领域 美国近年来针对中方的技术打压,早已有迹可循。 2018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签署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明确禁止美国政府部门在通讯和视频监控等领域采购中国公司的服务与技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华为、海康威视、大华科技、中兴等;2019年5月15日发布确保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与供应链安全的行政命令,华为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正式列入“实体清单”。 2021年1月15日,小米、商飞、中微半导体等9家企业被列入所谓“清单”,并限制美国投资者交易这些公司的证券;1月14日上午,BIS宣布将中海油加入“实体清单”,对其进行出口管控;1月5日,特朗普在卸任美国总统前15天再发总统行政令,欲下架和限制支付宝、腾讯QQ、WPS Office等8款中国公司的应用软件。 美国政府的“清单打击”频频指向中国科技领域。 美国政府主要以三个清单和总统行政令作为对中国企业的制裁手段,分别是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所谓“共产党中国军队公司清单”。 这三个清单主要限制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和融资,总统行政令则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 上述制裁可以叠加使用。 三个清单中,最为熟知的是牵涉华为的“实体清单”,这也是美国各类经济和供应制裁中最严酷、历史最长的一种。 自2019年5月起,美国政府针对华为开启了多轮供应制裁。 简单说来,进入“实体清单”就意味着:美国供应商向其出口需要先获得美国政府发放的许可,而这类许可会受到严格的审核和限制。 其余两个清单则是美国政府在2020年大力推动的新制裁手段,均以企业涉及军工或者和军事关联为借口。 二者的区别在于,MEU和实体清单均属于供应限制,由美国商务部主管,而所谓“共产党中国军队公司清单”则是从融资层面切入,意在限制美国人士交易公司的证券和衍生品,由美国国防部制定。 去年12月,58家中国企业被列入首批MEU清单,包括上飞、西飞等多家飞机制造商;目前进入“实体清单”的则包括华为、大疆、中海油等几十家中国企业及实体;已被列入所谓“共产党中国军队公司清单”则包括中芯国际、华为、浪潮、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航天科工、中国铁建等44家中国企业。
俄罗斯经济政策分析
2020年7月21日,俄总统普京签署《关于2030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发展目标的法令》,确定了为使俄罗斯实现突破性发展、增加国家人口、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创造舒适生活条件以及发掘个人才能的重点任务目标。 9月23日,俄政府正式批准《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草案并已准备开始实施计划第二阶段——采取措施恢复消费需求、提高私人投资,在预算调整的情况下,这将确保俄GDP在2021年增长3.3%。 俄政府希望2022-2024年不仅为了恢复经济,更是为了实现正在更新的国家目标而吸引私人投资。 2019年俄罗斯与中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为1106.5亿美元,增长2.2%。 其中,俄罗斯对中国出口565.3亿美元,增长0.9%,占其出口总额的13.4%,提高0.9个百分点;俄罗斯自中国进口541.2亿美元,增长3.6%,占其进口总额的22.2%,提高0.3个百分点。 俄罗斯对中国贸易顺差24.1亿美元,下降36.4%。 截止到2019年12月,中国是俄罗斯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中俄经贸指数报告(2020)》显示,2019年,中俄贸易指数总体呈现平稳上升态势,较2018年上涨12.66%。 从中俄经贸指数(月度)来看,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中俄进出口总额出现明显下降趋势,在2月份达到低点,随着疫情的逐步稳定,中俄贸易逐步恢复,进出口总额稳定上升。 2020年第一季度,中俄贸易额达到253.5亿美元,同比增长3.4%,增速在中方主要贸易伙伴中排第二位。 中投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4年俄罗斯投资环境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共十八章。 首先介绍了俄罗斯基本情况与投资环境,接着深入分析了俄罗斯经贸发展、中国投资合作情况以及俄罗斯重点区域投资机会。 随后,报告对俄罗斯汽车、钢铁、机电、农业等领域的投资机会做出细致透析。 最后,报告阐述了俄罗斯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设立与人员进入程序以及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来自于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俄罗斯联邦统计局、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中投产业研究院、中投产业研究院市场调查中心以及国内外重点刊物等渠道,数据权威、详实、丰富,同时通过专业的分析预测模型,对行业核心发展指标进行科学地预测。 您或贵单位若想对俄罗斯投资环境有个系统深入的了解
有关美国、日本、欧洲的投资环境
美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 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 中方顺差802.7亿美元。 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及灯具、玩具、鞋、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配件、服装、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纺织制品、光学照相设备等,自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籽饲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5亿美元。 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美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亿美元。 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 截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入480.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涵盖关税及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律、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为实施诸多对外贸易协定制定的国内立法等。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这些判 10 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例是对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 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且大部分已收编于美国法典第19编中,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 以下几部法律形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立法。 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 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经修改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将有关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了美国的贸易法体系。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贸易谈判权以及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并全面修订了当时存在的诸多贸易法律,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的法律、《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等。 另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及《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说明》(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以及《1962年贸易拓展法》等。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 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 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贸易管理制度 10 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除古巴外,美国对所有WTO成员方给予最惠国税率待遇。 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 2004年为1.6%。 某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350%的关税保护。 2004 年美国工业品平均税率约为4%。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WTO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议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实质性削减。 (2)美国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的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制定的《美国关税协调表》。 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为从价税,但某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缴纳从量税。 另外,也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 对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其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及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应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对进口产品及其规模进行管理和调节,但对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还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 在纺织品贸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国已如期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 在政府采购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购协定》所涵盖的部分,由《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来约束。 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诸多国内立法授权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此类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支付平衡)等。 最后,在美国的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标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10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的充足供应等目的,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 根据出口产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具体实施。 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对短缺物资和两用产品颁发出口许可证,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为《武器出口控制法》。 财政部负责以出口许可的方式对那些出口受到美国贸易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及个人的物品进行管理,其所依据的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国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以及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国销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 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出口信贷的官方机构。 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购买商提供融资。 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预算可提供约116亿美元支持出口。 ② 对外贸易区 对外贸易区根据《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产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 对外贸易区分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 退税 《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创立了退税制度。 在该退税体制之下,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其出口时获得退税。 ④ 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涵盖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 10 3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所依据的法律是《1974年贸易法》经《2002年贸易法》A部修订后的内容。 《2002年贸易法》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至2007年9月30日。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许将部分健康保险费作为抵税额以及对50岁以上工人的特别工资差额补助外,每一财政年度还可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符合条件的工人。 另外,每一财政年度可使用1600万美元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更高达9000万美元。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国税率以外,某些国家还根据与美国签署的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 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美国单方面设立的关税优惠方案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了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数量增至12个;另外,美国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5个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成员。 这些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分别按照所属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待遇。 为执行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应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关税优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 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台的普惠制方案。 根据该方案,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对美出口享有免税待遇。 2004年,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增加为普惠制受惠国,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及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岛、巴林等国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普惠制毕业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还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对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产品实行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10 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5、其他相关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02年颁布了安全措施以来,美国进口手续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的规定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在启程前应向美国当局传输有关的电子信息;美国已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以审查运往美国的集装箱所载货物。 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数食品制造和处理企业进行注册,并且所有前往美国的运送食品船只应提前通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 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进口品进行调整的保障措施,以及运用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 对出口的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应用上。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四小章,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编中。 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201-204条款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该授权可以在进口物品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使用。 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 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 301条款的扩展应用表现为超级301条款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 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3)政治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10 5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的考虑,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只要符合有关立法的规定,美国政府都可以进行限制或管理。 此类立法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于1977年通过,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变方式;《与敌国贸易法》,该法的部分授权由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续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贸易法》;《1985年国际安全和开发合作法》;《禁止与古巴交易法》等诸多立法。 (三)投资管理制度 美国对投资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通讯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3、海运 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业务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被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 美国船公司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涉足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定不 10 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一,显得较为复杂。 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 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 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 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 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 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10 7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另外,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 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 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 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 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 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诠释有关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国会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贸易法》将其改名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例如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10 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之前法律授予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然由财政部掌管。 (5)协调机构 ① 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他们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 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1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机构组成。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小组提交的贸易政策问题备忘录和具有特殊性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 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等。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材料应包括并购人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 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 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惟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 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3、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 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这些代表均由总统任命。 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 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 10 9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 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 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 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 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 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 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 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 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 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 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 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 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二)进口限制 11 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1、进口禁令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 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 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 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 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 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 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 11 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国。 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 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 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 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 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 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 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 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 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 “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 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 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 ,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 11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 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 中方对美国通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