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召开物业纠纷多元化解交流座谈会,共同探讨物业服务纠纷基层调解机制。南阳市物业管理协会、西峡县工商联及西峡县房产中心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员立足工作实际,就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针对“好的物业公司不愿意来,差的物业公司服务水平跟不上”“如何充分发挥物业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室作用”等问题,对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座谈会气氛热烈,交流充分。
据了解,自今年6月成立物业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室以来,西峡法院辖区多家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同一物业服务单位同期诉讼案件量明显减少,案件调解率显著上升,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持续深化平安西峡、法治西峡建设,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政法工作满意度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李冬冬)
青岛西海岸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现城乡行业全覆盖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服务大厅
纠纷受理、司法确认、多元联动、法律援助、民事公证、法律咨询等开放式服务窗口一应俱全,工作人员各司其职、热情服务,这里就是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该中心为全区近180万人口免费提供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以及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等综合性“一站式”调解服务。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下发后,青西新区工委管委(黄岛区委区政府)结合新区地域特点,安排专门资金,打造了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区委政法委书记王崇江介绍,“同时,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区、镇街、管区、村居(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着力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实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城乡行业全区全覆盖。 ”
“您可别瞧不起这几页纸啊!”刚从家事调解室里走出来的王先生说,“就是它保住了俺的家!”王先生口口声声的“它”,就是那份已经签字捺印的家事调解书。
王先生今年50岁,经人介绍跟小自己20多岁、患小儿麻痹症的杨女士结婚。 婚后不久,岳父母提出:把夫妻俩现在居住的属于王先生父母的房子,过户到王先生夫妻名下,否则就离婚。 遭到拒绝后,索性把闺女和外甥一同接回娘家居住,声言不给房子就离婚。 王先生多次上门,都被岳父母拒绝,既不让见老婆,也不让接孩子。
无奈之下,王先生走进了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真没想到,一下子给解决了。 ”王先生细心地搀扶着刚刚走过来的岳母。 “都是我老糊涂,都怪我,都怪我。 ”岳母有点不好意思。 大家都哈哈笑了起来。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共分为东西两大部分,集受理、调处、指导、督查等9项功能为一体,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实行联动,负责统筹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同时,为了适应人民调解保护隐私非公开的特点,还分设了若干单独的调解室。 今年以来,中心直接调处疑难纠纷156起,成功率98%;接受法律咨询220余人次,分流纠纷80件,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的枢纽。
“你还别说,医调委是真管用!”
患者刘女士因心脏病在医院做手术,术中医生操作失误,把相邻的两根血管通道打断了。 术后患者心脏安装了起搏器,医患双方随即发生了争执。 患者一方聚集数十名亲属围堵医院数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我听人说,区里成立了什么医调委,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找到了这里。 ”患者刘女士的丈夫说,“没想到,医调委还真管用。 我今天就是来送锦旗的!”锦旗上四个烫金大字“患难真情”。
据了解,刘女士的这个医患纠纷,是医调委2012年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桩医患纠纷。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司法局调解科科长韩雪梅介绍,“ 该案受理后,我们聘请了相关领域专家,反复调查研判认为:医院治疗方案正确,但医生操作存在过失,医院应负全部责任,须依法赔偿患者损失;对患方提出的某些‘过分’要求,宜粗不宜细,在合理合情的前提下,要设身处地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 ”调解成功后,医调委出具了调解协议书,申请了司法确认,由医院赔付9.9万元,双方随即履行,一起可能被激化的医疗纠纷成功化解。
除了医调委之外,青西新区还大力培育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先后成立了交通、劳动、物业、婚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药安全、旅游等纠纷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组织25个,聘请具有较高社会威信、被同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调解水平的社会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吸引和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参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应对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建起了专管、专调、专业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体系。
据统计,三年以来,全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结案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600余起,涉及损害赔偿金额9000余万元;调结劳动争议案件100余件,涉及金额800余万元;调结医患纠纷139起,涉及赔付金额1200余万元。 各类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履行率达到100%,其中196份调解协议书得到司法确认,没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实现了行业领域全覆盖。
“有个什么事情,打个电话就解决了”
“居民有什么纠纷或者有什么不明白的事儿,打个电话,简单的,我就电话里解答;稍微复杂一点儿的,不出半个小时我就赶到了。 ”隐珠街道办事处朝阳山路社区律师会客厅薛惠丽律师一边展示“服务名片”一边说,“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一律实行上门服务;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服务。 ”
近年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在健全镇村(社区)两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在镇街层面依托26家司法所,整合27家法律服务所资源,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打造“半小时服务圈”;在166个管区建立综合调解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每个管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打造“15分钟法律服务圈”;在村居(社区)层面先后建成示范性社区司法工作室28处,打造“零距离服务圈”。
“过去啊,村里左邻右舍之间,有个脸红脖子粗的事儿,动不动要跑好几里地甚至十几里地,到区里、镇上或者街道请求介入调解。 耽误工夫不说,太麻烦了。 ”家住隐珠街道香榭丽景小区的桑女士深有体会,“现在方便了,街道将每一位调解员、社区法律顾问的手机号码,全部印制在《健康养生手册》、《安全防范手册》上,分发到每家每户。 有个什么事情,打个电话就解决了。 我们私下里都叫它‘服务名片’。 ”
截止目前,区、镇街、管区、村居(社区)四级调委会建成率达100%,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486个,共有调解员4268人。 仅2016年以来,除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以外,全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结案4000多件,其中村居一级调结2800多件,占到了全区总调解数量的70%,基本实现了“家事纠纷不出门,邻里纠纷不出村”的城乡调解网络全覆盖。
(张晓方 刘禾)
新时代社会综合治理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预防化解全过程的内容包括哪些?
新时代社会综合治理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旨在通过一系列预防和化解措施,确保社会矛盾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这一过程涉及以下关键内容:1. 预防阶段:制定并实施预防性政策,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和咨询热线,提升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其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2. 基层建设: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建立和完备纠纷化解机构与队伍,提升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面的专业素质。 3. 社区管理:优化社区管理,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智能化、网格化和信息化。 4. 多元化解:推动多元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设,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且快速的解决。 5. 定制化解决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如家庭矛盾、物业管理、邻里争执等,制定专门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以提升处理效率和质量。 6. 公正与透明:在处理纠纷时,坚持依法行政,注重第三方评估和公示,加强宣传,提高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7. 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评估和监管体系,强化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确保纠纷治理工作的长效性、系统性和跨部门协同性,从而不断提升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途径,建立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平台,形成相互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与职责管理相结合,权责统一;(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公平、合法、便民、高效;(五)尊重公序良俗和当事人意愿。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统筹协调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联动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等制度,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第六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依法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按照本民族传统习惯化解矛盾纠纷。 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在矛盾纠纷化解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各种化解矛盾纠纷途径的有机衔接。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支持、培育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组织,落实化解矛盾纠纷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综合调解室,协调公安、人民法庭、司法、自然资源、民政、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医院、物业等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拓展多元化解渠道,开展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工作的有机衔接。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 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调解、和解。 公安机关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申请协助的,应当派出适当警力,维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秩序,保护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以及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和法律专家等依托相应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