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法治面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趋利性执法

防范趋利性执法近期被密集提及。

趋利性执法,即以执法办案为名,行攫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2024年10月8日,在国新办的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会上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特别是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

新华日报在这场会议后发表评论称,这些罚没款在上缴、充实地方财政之后,又会按照一定比例以办案经费的名义返还,办案机关因此得利。趋利执法往往所涉金额较大,容易导致“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失业一批员工”。

观点

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主持会议时强调,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检察政策、措施、工作与宏观政策取向相一致,扎实有效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5天后,司法部也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声,将向社会公布一批监督案例,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涉企执法监督。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4年以来,山东、河南、宁夏等多地开展了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其中安徽省公开向社会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包括对涉企违规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方面。

近日,在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举办的趋利性执法防范与治理研讨会上,法学界和法律业界的专家,也对趋利性执法的行为特征、危害和防范举措发表了看法。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趋利性执法并非是新生事物,但在当下地方财政承压的状态下,此类行为应被重视,并应予以制度约束。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也分享了近期引发关注的案例。

2024年8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下称瑞德青春)诈骗案。

检方指控,瑞德青春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间,推出的价值99800元到998000元不等的“再青春套餐”“私人定制套餐”等大健康治疗项目,存在涉嫌虚构“高大上”设备名称和诊疗功效,通过篡改或恶意解读检测报告等方式,专门挑选年龄较大,充值较多的中老年女性作为诈骗对象,骗取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大健康”套餐,涉嫌诈骗被害人数千人,骗取被害人预交金净额约13.6亿元。涉案的25名被告人,系企业管理人员。

庭审显示,该案于2022年9月6日被郑州警方立案,但实际上早在3个月前警方便对该公司进行了侦查,立案时,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模式、账目已被清晰获知。另外,相关材料显示,瑞德青春大健康项目涉案金额为13.6亿元,但被查封的集团资金约为20亿,疑为超额查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律师颜立东分享的一个案例,涉案方系一家杭州企业,其主要销售的产品为一款足浴包。颜律师称,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是,重庆警方在对该案立案之前,进行了3个月侦查。随后,当地一名消费者购买了1682元的足浴包后以称无效果为由报警。重庆警方遂以诈骗罪立案,并出动300余警力赶到杭州,抓捕了该企业的155人,据颜律师介绍,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元。他称,根据重庆当地的刑事立案意见,城镇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农村为1000元,该案疑似被特殊对待,降低了立案标准。

在另一个案例中,内蒙古某县一位市民购买广东某保健品生产企业2000元的产品后以被诈骗为由报案,随后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带走,涉案金额几个亿。

颜立东称,上述几个案例有几点共性:办案机关跨省办案,管辖微弱,"甚至不排除人为建立管辖权的可能",且都涉及经济犯罪,查封财产金额巨大。

一位西南某省监察委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据他观察,地方财政"吃紧"是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一些案件,地方上会以该案的罚没款为依据,来衡量案件主管部门的经费划拨。财政尚好的地区,可能是按比例划拨,财政收入不足的地区,可能是全额返还。"另外,据他介绍,在处理违法收入时,比如围标、串标案,审计违法收入金额一般由公安机关来选择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这种情况,涉案企业会处于弱势。"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除特别规定的集中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但在实践中,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管理仍有待加强。仍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观点

与上述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大量趋利性行政执法案件因影响力相对小,而容易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认为,地方财政承压是趋利性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她称,据她在基层观察,虽然法律规定罚没款是收支两条线,但事实上,财政系统向行政执法部门隐性返还确实存在。

王静还指出,在涉及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管辖权变得更为复杂。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以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但很多情形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目前沿用的还是过去的办法,只要有受害人,谁先立案谁(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先查。"这种形式便存在导致趋利性执法的漏洞。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认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存在一种利益诉求,但需要厘清这种利益是公利还是私利。

他说,业界和学界在警惕、讨论趋利性执法行为时,特别存在某些异常涉企执法、时,也应看到正常的基于法定职责的执法。"比如在涉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符合法定标准的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更有效率,更能及时挽回受侵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他并不赞成将监管执法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保护功能全部推翻。

"关键是做到常态化的依法精准执法,系统设计和配置全过程监管执法制度,对监管执法本身也应有监管监察。"

陈兵也对企业提出建议,"企业需要增强合规性和风险应对性。"在保障制度上,要明确行刑边界,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法治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薛军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一问题,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要予以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薛军提到,在很多案件里,涉及到涉案资金应审慎对待,要规范执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权限,需严格审查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另外,诸多案例表明,侦查机关要规范对涉案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这一行为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瘫痪、就此垮掉。在未审理前,应该更多采取取保候审等软措施。他建议两高可出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他认为,异地执法并非不可,但需完善有效的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部委层面也要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官追责制度。


如何做到依法办事?

问题一:如何做到依法办事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 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 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 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 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 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 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 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 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 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 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 ”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 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 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 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 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 问题二:如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一是加强法律学习,严格执法实践。 学法知法懂法,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机关干部都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理解法治精神,从法理上把握法律规定,做到知法、懂法。 要把《宪法》作为一门必修课,通过学习,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纲,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髓。 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学习通晓一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 要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执法实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自觉性。 要切实加强实际运用和实践锻炼,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规范和指导工作的实际能力,转化为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际能力。 二是强化民主监督,匡正执法行为。 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执法主体的高度自律,又要靠来自其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要建立起党内与党外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使群众真正能够开展监督。 对群众和基层反响强烈的违法施政行为,要坚决及时予以查处。 三是强化目标责任,推动机关层层抓落实。 抓落实既要靠加强教育,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也要靠明确责任,强化外在的约束力。 要建立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善于把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人头,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每个环节都要责任明确,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层管一层,人人有责任、层层有压力。 要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大督查机制,健全巡视督察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和取得的效果,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坚决杜绝坐而论道、只说不干的现象。 问题三: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努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 结合柳州市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 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在学习中着力解决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化、法治素养低下、法治底气不足等问题,让法律法规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确保每项工作、每项建设都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高效有序运转,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并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二)深入研究法律。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和支持,作为研究法律的主力机构是各级法学会。 近年来,柳州市法学会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柳州建设。 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法学研究与推动柳州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服务民生需要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营造法治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推进依法治市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柳州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传承法学文明,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3年11月,全区首个地市级校园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在柳州市建成。 2014年9月,全区法学会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三)时刻运用法律。 近年来,柳州市政法系统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破解 工作难题。 一是搭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 目前,全市117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综治 维稳工作中心,1191个村委(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 维稳工作站。 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备“四员”,即信息员、接访员、调解员和为民服务办事员,“四员”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主题:即由信息员收集农情民意信息,接访员重点做好接访工作,调解员负责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民服务办事员负责做好重点 户的互帮互助工作。 基层联调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 量。 二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实行阳光司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到位,是导致当事人不断 的根源之一。 2013年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即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运用权威的法理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4年度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1.2%,二审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判后答疑将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减少了涉诉 。 (四)坚决维护法律。 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司法制度,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权威。 一要健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考评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一起执法司法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依法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 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问题四: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 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 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 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法律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 这些都需要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然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 因此,依法行政,转变 职能,建立法治 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贸易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将有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贸易和投资额将大幅度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类别增多,行政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等,将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关键时刻,严格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以“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求把 机关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 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学法轮训、中心组学法之外,要有重点的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之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只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 要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重点,深入持久......>> 问题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基层群众工作的新经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 发布:2011-06-28 | 来源:光明网 | : 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面对新时期基层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我们党要适应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探索新时期基层群众工作的新经验,努力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 大力弘扬党的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历程中,我们党形成并积累了许多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是我们党的无价之宝,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根本工作路线。 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能否巩固我们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取决于人民群众对党推动社会发展作用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只有切实贯彻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我们党才能制定出代表群众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领导者。 贯彻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必须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 只有全面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基层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才能形成体察民情、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群众工作好做法。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摒弃官僚主义和 ,发扬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精神,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到条件较差和情况复杂的地方去。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群众工作方针,通过在深入群众和深入基层的实践中开展调查研究,体察基层群众的真实情况,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妥善化解利益矛盾,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使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人民群众成为衡量发展成效的评判主体。 贯彻执行科学有效的群众工作制度 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制度建设是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增强群众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在党的群众工作实践中努力贯彻执行科学有效的群众工作制度。 一要贯彻执行党群沟通对话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表达意识、 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党的群众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群对话沟通制度。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了解民情、解决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群沟通主渠道的定位职能和运作方式。 通过明确沟通信息内容、部署沟通部门人员、厘清沟通流程细则、确定沟通制度责任,建立健全党群沟通制度的程序与规则,逐步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有序政治参与。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凡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不断疏通和拓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党群沟通渠道。 完善大众传媒参政机制,在坚持党管媒体的前提下,努力使大众传媒真正成为反映现实、传达民意的工具,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党和国家事务的正常渠道。 二要贯彻执行维护群众利益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既要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又要处理好具体利益之间以及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 贯彻执行党和政......>> 问题六:结合自身实际谈谈你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办事要结合本地的事例、涉法热点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不光停留在应付式的普法抄书考试上。 懂法、用法的人多了,就可以达到领导示范群众,群众监督领导,人人遵纪守法的目的。 再其次是 职能部门特别是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坚持服从大局,依法办事,这是做到依法办事的要害部门和工作重点。 所有职能部门的行为都是 形象的反映。 依法办事要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承诺里。 问题七:如何提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能力法官也是人,一些原则性不强的很容易被金钱诱惑。 问题八:如何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处机关单位执政党必须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做到依法办事,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 首先要解决当官为什么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考虑依法办事的问题。 其次考虑在位做什么的问题,解决当官做公仆,在位为民谋福祉的问题。 最后,才是解决如何为公仆,怎样为民谋福祉,防止好心办坏事,好心不知如何做好事的问题。 第二,要学一点法律知识。 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人,能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学法是用法的前提。 首先,要学习宪法?熏增强 意识。 其次,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 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以及如何做,努力避免行政中不作为和乱作为,避免 行为的缺位。 使我们所办之事内容要合法,程序不违法。 第三,要有一些现代法治理念。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把握和实践。 做任何事情都要先问一问法律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则要考虑所办之事,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其次,要加强限制权力理念的把握和实践,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本质依法治官,防止无限扩张权力,越权行政,违反程序行政,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第三,加强对善待权利理念的把握和实践。 既不能以大多数人利益为借口侵犯少数人法定权益,也不能以长远利益为借口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犯公民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所谓政绩而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第四,加强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把握和实践。 领导干部在办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依据法律的内容办事,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工作中马虎急燥,认为对事情处理总的是依法而为,而勿视法定程序,导致侵犯相对人权利,最终致使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 第四,有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 首先,要正确看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其次,要认识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奋斗过程。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法治消极面,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正视不能回避,也不必回避;另一方面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第五,有一个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习惯是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一个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必须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持之以恒,努力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处。 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认真做到了以上“五慎”并努力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就一定会养成一个良好依法办事的习惯。 问题九:机关人员如何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机关监督机制,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问题十: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 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 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二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后发现,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 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三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 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 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对于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 《决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后,对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又一重要调整完善。 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各级干部自觉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德才兼备。 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干部德才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同志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标准,赋予德才兼备以新的时代内涵,是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指针。 按照德才兼备要求和好干部标准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干部,当然包含着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容。 比如,信念坚定,就包含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民服务,就包含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敢于担当,就包含坚守法治定力、厉行法治意志、坚决与破坏法治行为做斗争;清正廉洁,就包含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

1、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当前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因此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

2、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的关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充满了期待。 所以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的评价,要尊重社会的声音。

观点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涉企趋利性执法应予以制度约束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我国审判程序公正基本原则是什么

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方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干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生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自由,平等使每个人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行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文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人人都可以参政议政、进行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立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人身自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力量成为社会基本力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力的分制,权力的分制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力的分制就会形成权力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手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而言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行政程序的平等性。 行政立法、执法、行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人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行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行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行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2、参与性原则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宪法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 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 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 宪政参与是指公民社会正义的一般原理或者依据宪法规定参与国家根本目的和根本措施中,以实现国家公民的权利。 宪政的过程就是公民平等参与的过程,没有公民平等参与的程序保障,就不会有民主宪政。 如果只是允许部分人参与到这个程序里来,参政就成了执政集团的特权。 没有公民的平等参与,由于执政者职业习惯、政府权力与公民信息不对称、权力扩张本质就使民主宪政无法存在。 公民参与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里才可以使所有的公权力都在阳光下进行。 有效地进行监督,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权力掌握在民众手里。 参与到选举、罢免程序和有期限的执政使国家公职人员成为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难以为他们的私利服务,行使公权是他们的职业,而不能成为他们永固的事业。 行政参与程序。 是提行政相对人可以有一定的行为以影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行政为行更趋于合理化、合法性。 行政行为是最具主动性的,也最具有膨胀的可能性。 如果不能很好的制约行政主体合理、合法地行使职权,就难以保证国家公权掌握在公民的手中。 行政程序的正义性最要体现在选举程序和立法程序里,如果没有选举、罢免制度这样直接制约着其权力和直接决定其利益的机制就不能保证行政公权力掌握在民众手里。 没有行政立法的参与性就不能保证行政立法过程中将公民权利空洞化,达到行政权力膨胀,侵权公民权利。 行政立法参与过程可以充分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是不同利益主体平等性的体现。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允许执法对象的申诉辩解和诉讼。 司法参与程序。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利益可能会受到法院判决直接影响的主体参与到影响裁判制作过程。 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或辩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诉讼程序是违反法律的程序,其做出的判决也是违法的,必然将启动合法的程序予以纠正。 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 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必须是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律,恶法是非正义的。 恶法是某些既得利益者维护其特权利益而依据其权势掌握着国家强制力而实施,是革除的对象,不具有法律在社会上应有的正义性和稳定性。 首先是立法上必需是正当的、合理的,符合社会正义标准的,必需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必须是分配上正义,而且必需是符合社会规律而有效的。 如果立法不能符合正当的合理的标准,那么立法的合法性就永远没有标准,没有方向。 宪法是最高法律,那么它的合法性标准是符合社会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保证民主法治的正确有效的实施。 包括: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保障人民是国家的所有者;实行代议民主制,选举符合民众意愿的代表或政府政务员;确立法治原则,权力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之下,权力不得高于代表民意的法律;政府权力必须有限,政府不能无限扩大权力,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作为;保障人权,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言论自由、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将公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政府权力分支相互制约,不使权力过分集中与扩张;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时候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能否保障人权是判断宪政的重要标志。 行政的合法性原则也有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在民主法治的理念里,法治的第一要义是制约政府权力,而不是法理民众。 英国学者戴西说“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 必需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 只有涉及公共利益部分才是行政管理对象,规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和程序。 政府依法行政,或者说是按照民众的意思行政是法治社会的核心。 所谓的依法,具体来讲就是依照程序行政。 专制政治是非程序性,西方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正当化来实现的;政治民主化与程序正当化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长官意志、权力寻租等是因为缺乏法定的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进行有效的约束,给行政权力游离于程序之外制造了可能。 行政程序化使强大的行政权力与弱势的公民社会达成一个和谐的平衡。 行政程序下系列制度如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行政或司法救济制度等。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说:“行政程序法分别了依法而治与恣意而治,坚定地遵循严格之程序保障是我们在法律之下平等正义之保证。 ”(4)美国行政法学家劳奇教授也说:“行政程序法能将行政权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种防范行政权专擅所使用的工具”。 (5)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主体合法,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行政主体;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得作为;行政职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遵守法律,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包括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实体权利的合法公正。 关于司法程序公正,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有九项标准: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 (6)。 人不是神,法官也是人,不能像神那样洞察一切事实真相、是非和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诱惑地公平对待每一个人。 程序、法治是因为人类及其延伸的人类社会本身的缺陷,或者说人不是神的原因而需要建立理性的程序予以规范。 4、公开性原则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 以使公民知道政府行使职权的状况和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 使一切权力的行使都不能“暗箱操作”,不能权力寻租获取个人私利。 宪政程序公开性原则,是指在选举、罢免、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公开。 行政公开,没有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就不能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在阳光下。 行政行为透明化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民众只有看到行政的合理性、合法性,才可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力。 专制权力从来就没有透明。 行政不透明,就无法进行行政监督,一切权力的膨胀都是在秘密下成为可能。 唯有其私人利益才怕见天日。 他们以专制的秘密的暴力维护其统治民众的私利。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行政程序的公开具有法律依据。 司法公开,例如审判公开,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未成年、隐私、国家机密等案件不公开例外全部都应公开审判,证据公开质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辩论,允许旁听等,即使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应当公开。 还有判决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执行公开、回避条件公开、监督举报公开、判决结果公开、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公开等。 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即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 在人类社会而言即必须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 如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权力分制原则、政府权力有限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还有宪政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里特有的原则等都是对人性和社会规律总结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违反科学性与合理性必将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没有科学合理的设置,程序将被有权力的部门扔在一边,起不到应有的效力。 如我们的行政机关为什么会“门能进、脸难看、事难办”,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仆人,人民是主人,主人没有真正行使到主人的权利,这都与我们部分程序设计不合理不科学有关。

郭艾伦继续缺阵 周琦 北京北汽主场迎战广州龙狮
两类主题基金成主力军 收复失地 大反攻!1700多只权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