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再融资! 交易所最新监管动作

源自券商中国

再融资审核监管从严进行时。

近年来,对于再融资项目,监管层持续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防止盲目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近期,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处求证获悉,近期深交所向保荐机构下发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强调“再融资募资投向主业”的多个工作要点。

记者注意到,深交所明确提出,对于募投项目与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等方面不具有直接协同性的,原则上认定为跨界投资。

从协同性角度关注是否为跨界投资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获得的深交所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其中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规划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高公司质量”。

对于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如何把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深交所进行了明确。其解释,所谓“现有主业”,原则上应当以公司披露再融资方案时点为基准进行认定,是指有一定收入规模、相对成熟、稳定运行一段时间的业务。

如果募投项目涉及未能达到一定收入规模或者新开展的业务,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结合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进行审慎论证。

据深交所举例,某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包括汽车销售、工程施工、光发电等,呈多元化发展特征,其再融资募投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最近一期,光伏电站的投建与运营收入为2亿元,占收入的比重为0.5%。由于该公司新能源业务收入金额较小、占比最低且与其他业务协同性较弱,公司未能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属于投向主业。

除了从募投项目所涉业务的收入规模进行判断外,对于募集资金投向“新产品”的情形,深交所亦做出解释,认为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当结合是否为基于现有产品技术升级或拓展应用领域、拓展现有业务上下游的情形进行论证,一是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客户拓展等方面与现有主业具有协同性;二是新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深交所强调,对于募投项目与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客户等方面不具有直接协同性的,原则上认定为跨界投资,不属于投向主业。

据深交所举例,某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之一为碳酸锂项目,是公司主营清洁能源业务上游的上游,与公司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客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属于投向主业。

在深交所看来,当募投项目涉及新产品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技术和人员储备、研发进展情况、产品测试、客户送样、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等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新产品有试生产程序的,原则上应当中试完成或达到同等状态,同时对项目最终能否获得客户认证等相关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上交所也对“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问题进行明确。彼时上交所表示,实践中关于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的情形比较复杂,需要从两方面重点把握。一是主营业务认定时点,原则上以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方案时点为基准。二是主营业务范围的认定,需结合再融资预案披露时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募投项目所涉业务运行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性、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运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键少数”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上报

同样在近期,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上交所已出台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同样在再融资审核问题上进行释疑。当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出现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时,上交所强调相关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

上交所称,再融资审核期间,发行人应当持续满足相关发行上市条件。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发生了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包括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羁押、留置,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上纪律处分意向等,上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审核部门作专门报告,上市公司公告不可替代报告义务。

上交所提醒,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关键少数履职情况及适格性保持持续、必要关注,针对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事项,及时履行核查程序并向交易所报告。

对于可能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或未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影响审核工作的,交易所将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责编:梁秋燕

校对: 高源


再融资是什么意思? 你知道吗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些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同时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项目。

具体来说,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再融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为公司提供额外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投资新项目、改善财务结构等方面。 其次,再融资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避免债务风险。 但是,再融资也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和审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总之,再融资是上市公司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并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通过再融资,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战略发展。

证监会释出“第三支箭”: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

11月28日,证监会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证监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并自即日起施行。 一是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 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 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 建筑等与房地产紧密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政策执行,支持“同行业、上下游”整合。 二是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 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 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三是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 与境内A股政策保持一致,恢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恢复主业非房地产业务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 四是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 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常态化发行,努力打造REITs市场的“保租房板块”。 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或作为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资产。 五是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 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此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11月22日举行的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发表主题演讲时提到,当前,要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困难挑战,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继续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支持涉房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有一定比例涉房业务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11月23日,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提出6方面共16条措施,要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以及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经济观察网表示,此次政策明确了“支持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本质上就是“第三支箭”的概念。 此次证监会对于房企股权融资的政策,符合预期,也意味着除信贷、债券融资外,股权融资的政策出台,这也就是第三支箭。 11月8日,交易商协会称继续推进并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即所谓的“第二支箭”;而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导向的“第一支箭”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多个城市的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及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相继下调。 从政策的最核心内容看,实际上提及了“加大权益补充力度”,严跃进表示,这也说明,对于各类房企增强股权方面的稳定性,尤其是从股权的角度获得债务融资,是近期的重点。 第三支箭相比第二支箭,其优势在于,其不会直接增加房企的负债规模,同时也依然可以为房企融资提供充足的渠道。 至此也可以认为,第一支箭即信贷投放、第二支箭即债券融资、第三支箭即股权融资的工作已经到位。 三箭齐发,充分说明“救市先救企”,其为房企后续融资等创造了非常好的空间和机会。 严跃进指出,此次证监会五项措施,充分体现了“第三支箭”已经成功射出,也说明“三箭合一”,其对于目前融资工作的更好推进、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此次股权融资方面涉及五项工具,尤其是在重组、再融资、私募这几个领域影响最大,其对于当前上市房企融资渠道的拓展具有积极作用。 尤其是叠加此前的商业银行信贷密集投放、民营房企发债给予担保等,应该说此类融资工作非常全面、有助于全面快速改善房企资金面。 股权融资工作相比债券融资具有不增加负债规模、增强投资者对于房企投资的长期性等特点,且资金的用途方面更加广泛和到位,甚至可以避免“房企债务兑付”的尴尬问题。 这就要求各类房企用足此类政策,真正改善房企的资金状况和现金流。 此类工作做到位,也将为相关房企后续企业地位修复、投资者关系改善、销售业绩改善等带来积极的作用。

请问一个公司如果 再融资 是什么意思?代表好或不好?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 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 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 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 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 有人对 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是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 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 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是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 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 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 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 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是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无论是2001年度以前的轻现金分配现象,还是2001年度少部分公司所进行的大比例现金分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的随意性。 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 股利政策制订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五个病灶 五是融资效率低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后效益下降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严重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进行配股及增发新股的 34家公司中,有26家在融资前后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其中有13家配股公司2000年净利润大大低于上一年净利润,收益率提高的公司仅有8家,约占总调查数的四分之一。 2001年度年报显示,在2000年及2001年初实施配股或增发的公司中,有30家公司发布亏损年报或预亏公告。 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低下,业绩滑波,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减弱。 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上市公司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有: 一是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 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 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 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 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规滞后。 目前债券发行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制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由于此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即使按政策的高限发行,由于企业债券尚需交纳利息税,其实际收益也与国债相差无几,与国债的低风险相比,企业债券的收益对投资者无吸引力。 二是企业债券上市的规模小。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10只,发债主体仅为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 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三是特殊的股权结构。 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底公众投资者的流通股所占的股权比重仅为34%左右,而国家股却占到47%的比重,其他非流通股份占到19%的比重。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即使个别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公众投资者非常分散,致使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也难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众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决策。 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的决策并不代表大多数流通股东的权益,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少数大股东的利益。 由于再融资的溢价发行,通过融资老股东权益增长很快,对新股东而言是权益的摊薄。 由于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得额外的权益增长,因此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极强。 再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再融资后很快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按照其所占股权比例取走的分红的大部分。 四是政策的导向作用。 在核准制下,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间加长,上市公司希望一次筹集到尽可能多的现金。 随着2001年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颁布,许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增发方案,掀起增发热潮。 下半年由于市场原因,增发的核准难度加大,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下半年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 2001 年3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将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时的重点关注事项,当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从2001年度开始大范围进行现金分红。 这些情况说明,政策规定对再融资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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